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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26):疫情之下芯片缺货,供应商拒签合同可以免责吗?

2021年9月,一则因“芯片断货”拒签合同、中标供应商被列入“黑名单”的公告引起了亚利的注意。2020年下半年开始,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全球芯片产业断货、涨价持续蔓延。芯片断货不可避免地波及到了政府采购市场,一些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以此为由拒签合同。这一拒签合同的理由成立吗?

公告内容:2021年6月21日,武汉某公司参加了湖北省某市某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某市教育一体机采购”项目。评标结果揭晓后,采购中心向该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随后,该供应商向采购中心及采购人递交《中标放弃函》,声称:“经与所投一体机产品制造商确认后被告知,目前市场上显示面板、芯片存在供应链缺货且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根据招标文件对供货期的要求以及我司对成本的重新评估,我司确实无法履行此次项目的相关事宜,决定放弃中标资格”。2021年9月13日,该区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对该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本案例中,该供应商强调外部“不可抗力”而非自身原因拒签合同,有法定的“理由”。事实果然如此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并给出了“不可抗力”的定义: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具有偶发性,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等;另一种是社会异常行为,如战争、疫情等。

众所周知,疫情是不可抗力。那么芯片产业链危机导致不能履约,是否仍属于不可抗力?答案是否定的。疫情造成了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股民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交易行为无效,因为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对证券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并不鲜见,股民买股票时就应当考虑到类似突发事件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具体到本案例,显示面板、芯片缺货、大幅涨价,显然不是该供应商所能控制的,因此确属“不能避免”的情形。面板、芯片是采购标的必不可缺的关键零部件,该供应商无法自己制造,也没有其他替代方案,可以算“不能克服”的情形。“不可抗力”免责的前提是,订立合同应当在异常事件突发之前,否则就谈不上“不能预见”了。本案例中,芯片缺货、涨价从2020年下半年就已经开始传遍所有行业,而该供应商投标发生在半年之后,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投标属于追求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要约行为,供应商作为当事人应当对要约的后果尽到审慎义务,也就是说:该供应商应当对芯片缺货、涨价的趋势具备最起码的专业判断,否则就应当承担芯片缺货、涨价带来的履约风险。在投标响应时,供应商应当知道自己由于芯片供应链危机无法履约,因此应当放弃该项目的竞争。本案例中的供应商,心存侥幸,轻率投标响应,中标成交后再以芯片缺货、涨价为由拒签合同,不但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还要承担失信带来的缔约过失责任。案例中,监管部门以“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由,对该供应商做出处罚是正确的。

轻率投标响应、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常见多发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不仅会导致具体项目采购失败,更会破坏整个政府采购的健康生态和声誉,大大增加整个政府采购制度的交易成本。因此,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增强守法守信的意识。合同无小事,诚信大于天。谨慎承诺,理性评估投标响应的履约风险,这是供应商应当承担的审慎义务;监管部门要严格追究失信违约责任,让供应商审慎响应、不再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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