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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32):同一项目的不同采购包抽取一批评审专家,合理吗?

在政府采购操作中,对于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划分采购包是常有的事儿。《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明确: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要分别确定。这就是说:同一个项目的不同采购包,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都可以是不一样的。但是同一项目中,不同采购包是否可以抽取同一批专家来评审全部采购包呢?实践中,不同的地方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某市中心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一批医疗设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预算总计1550万,其中包括:核磁共振波谱仪1台、采购预算700万元;口腔激光治疗仪1台,预算350万元;母婴中央监护系统1个、预算为500万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将采购标的分为三个采购包分别采购。考虑到项目中核磁共振波谱仪在预算中占比最大,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按照医疗诊断设备抽取一批评审专家,由这批评审专家对三个采购包进行评审。

据亚利了解,同一项目的不同采购包能否抽取一批评审专家进行评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并没有对此做出限制和规定。实践中,一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节省专家评审费用,抽取一批专家评审全部采购包的情况大量存在。某集采机构负责人告诉亚利,他们曾操作的一个多采购包的项目,考虑到不同采购包专业跨度较大,就抽取了不同的专家进行评审,结果被审计部门追责。

具体到本案例,核磁共振波谱仪、口腔激光治疗仪、母婴中央监护系统专业跨度较大,很少会有制造商能够同时生产、提供全部产品。因此,为了吸引更多制造商投标,展开有效竞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标的按不同性质划分为三个采购包是合理的。

这三个采购包能抽取同一批评审专家一起评审吗?答案是否定的。核磁共振波谱仪是利用不同元素原子核性质的差异分析物质的磁学式分析仪器,属于医用诊断设备;而口腔激光治疗仪是用激光技术针对牙龈炎等口腔疾病的医用治疗设备;母婴中央监护系统是同时对多个孕妇进行集中监护、由软硬件共同组成的信息化系统,不仅有终端和中央处理设备的技术、服务要求,还要求软件能够实现对胎儿、孕妇信息存储、检索、查询、分析、打印等功能。应该说,无论是核磁共振波谱仪、口腔激光治疗仪还是母婴中央监护系统,都具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特征,专业跨度较大。一般来说,很难会有一批专家同时具备三个领域的专业知识,抽取同一批专家评全部三个采购包的评审质量是值得怀疑的,不符合“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这一基本原则。因此,亚利建议,类似本案例的多个采购包专业跨度较大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对每个采购包抽取一批专家进行评审,这样更能够确保评审质量和采购效果,才能实现“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这一划分采购包的原则。

有同行可能会问: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专家库专家分类可能并没有这么细,如果按照不同采购包去抽取不同专业的评审专家,一旦随机方式难以抽出数量足够的评审专家,该怎么办?亚利认为,此种情形就可以适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抽取同一批专家评审多个采购包呢?亚利认为:对于采购标的及其技术、商务要求相同的项目,为了便于平行作业、快速完工,可以划分多个采购包。虽然是不同的采购包,其专业特点是完全相同的,此种情形下,是可以抽取一批专家评审多个采购包的。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例中,项目采购预算合计超过了1000万元,但每个采购包的预算都不到1000万元,如果抽取一批评审专家评审全部三个采购包,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7人;如果按照不同的采购包抽取不同批次的评审专家,则每个采购包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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