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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34):采购代理机构为什么要“核对评审结果”?

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指标》,公开征求意见。亚利发现,“代理机构认真核对评审结果”,被给予了8分的单项最高分。这意味着:“认真核对评审结果”,不仅是采购代理机构专业、负责的一种体现,也是确保评审质量和采购结果合规的重要保障。对此,亚利深以为然。

在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核对评审结果“,不仅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的权利,更是法规明确应当履行的义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五条均对此做出了规定。在评标报告签署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核对评标结果,对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客观评审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情形,应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如果复核发现存在以上错误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给予记载。从财政部、深圳等省市财政部门近几个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看,“未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未核对评审专家评分”,赫然位列被处罚的十大问题之中。由此可见财政部门对此类问题的高强度监管,从另一方面也暴露出采购代理机构对这一问题的不知不觉、仍然大面积不去核对评审结果的现状。

为什么采购代理机构不去“核对评审结果”?众所周知,独立评审是采购制度赋予评审专家的权利。为了维护这一制度安排,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如受到非法干预,还有权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一些采购代理机构担心,“核对评审结果”会被指责为“干涉”专家独立评审,因而放弃了这一规定性动作。一些地方为了避免代理机构过多接触评审专家,还制定了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时禁止进入评标室的土政策,这使得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进入评标室接触评审材料进行核对更为忌惮。另外,很多地方在实现采购电子化后,对于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错误,可以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核对和修正,采购代理机构误认为没有“核对”的必要了,既省心还不担责,何乐而不为?一些地方电子化招标系统甚至简化掉了“核对”“复核”的流程设置,由此大量评审失误导致项目“带病”进入后续程序。

亚利要强调的是: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理所应当要对采购结果的合规负责,这和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并不存在矛盾。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是指专家以自己的特长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客观公正的评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应该看到,在近20年未有效进行过系统化专业化培训的特定情况之下,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职业素养是参差不齐的,把采购项目的决策权完全交给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任由专家在评审中犯各种错误而坐视不管,不仅直接影响采购结果和项目成败,也与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违背。采购代理机构应主动作为,在法律框架内,不越位、不缺位,认真核对评审结果,发现专家的评审错误也能够走上前去纠错,要求专家复核自己的评审打分。

亚利还发现,采购代理机构之所以不愿、不敢行使“核对评审结果”这一法定权利,也与自己“不专”有关,不知道和谁一起核对?怎么核对?核对什么?

首先,和谁一起核对?亚利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尽可能要求采购人代表参与核对,且采购人代表应当具备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项目采购需求的专业能力。需要强调的是,“谁采购、谁负责”、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已经被列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核心。随着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法治化,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的常态化、采购人代表的专业化,是制度的必然要求。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主动要求采购人代表一起参与核对应成为一种趋势。

其次,怎么进行核对呢?核对的时间点是在评审报告签署前,此时评审报告尚未形成,修正错误不存在改变评审结果的问题,也不需要书面报告财政部门。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由此可见,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接触评审材料、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结果核对,并没有法律障碍。首先,应当限定代理机构人员进入评标室核对评审结果的人数,也须穿着明显标志服装和佩戴对应姓名的工作牌,在核对过程中不得离开评标室;其次,应当加强评标室的硬件建设,设置高清摄像头,做到监控无死角,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专家的沟通行为应全程可视,对话要清晰可闻;复核修正的结果需要专家书面签字,并在评审报告中给予记录。

第三,核对哪些内容呢?87号令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的是“核对评审结果”。什么是评审结果呢?是评审专家按照采购文件进行的符合性审查、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因此,其核对内容不限于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事项,即便是电子标,也需要看评审专家对客观分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更要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提示评审专家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什么是“畸高、畸低评分”?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亚利认为:可以结合该专家对每个投标响应供应商同一指标打分、以及其他专家对同一个投标响应供应商同一指标的不同打分来评价判断。从防范错误角度来说,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存在“畸高、畸低评分”就应当提示,提示错了也不用担心,因为修正结果还需要评标委员会认定并书面予以记载。符合性审查错误是否需要核对呢?亚利认为:符合性审查属于评审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属于“核对”的内容,核对发现符合性审查存在失误情形的,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当场修改,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载。令人欣慰的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四条,已经将符合性审查错误列为了应当核对的事项。因此,现阶段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报告签署前核对符合性审查是否有误,符合采购实际和立法趋势。

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核对专家评审结果,这可以有效减少采购结果公告后才发现问题的被动情况,既确保了项目的成功,也提升了采购效率,更可以从制度上发挥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监督的作用,乃至倒逼评审专家公正且专业履职,走上专业化的道路。复核环节事小、但意义重大,这或许是财政部门一再强调“认真核对评审结果“的初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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