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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36):全国财政八五普法,政府采购法规怎么深入人心?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到2025年,广大财政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公民对财政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认同度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增强。八五普法的重点内容是什么呢?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党内法规、民法典、财税法律法规、关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律法规。财税法规主要包括什么呢?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亚利认真研读学习后认为,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八五规划有三个重点应该引起业界的高度重视:第一,针对财政部门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重点是把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落到实处,使其学法用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进发展;针对财政干部,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对其考察的重要内容,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权由法定等基本法治观念;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审计、政府采购等行业从业人员,要大力宣传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财政法律制度,提升行业从业人员诚信守法、依法从业的自觉性;针对社会公众,提升其对财政法律法规的认同度和遵从度。第二,各级财政要强化对普法的资金保障,把财政普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财政普法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方式等社会财政普法机制,打造财政普法大格局。第三,八五规划强调,发挥宣传、教育等职能作用的同时,要鼓励引导社会机构、法律服务人员等参与支持财政普法,建立财政法律人才库和普法讲师团,打造高素质的财政普法队伍。

八五财政普法的号角已经吹响,政府采购普法如何搭乘这股东风呢?政府采购法规的普及又是怎样的呢?

近年来,亚利有幸在全国20多个省区市受邀讲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升略尽绵薄之力。在近距离的密切接触中,亚利深切感受到,各级财政部门越来越重视政府采购了,选派了年轻得力的骨干充实到领导管理岗位上来,在完善制度规则,提升监管质效,优化营商环境,加强透明度、专业度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敢于亮剑,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约谈、惩戒等有力举措,依法采购的意识和风气不断强化。应该说,即将过去的2021年也是政府采购成效斐然的一年,政府采购从业者的专业化仍在持续提升。但不可否认,与法律的要求相比,一部分采购人和专家的专业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在采购活动中至关重要的采购文件,违法违规的问题仍大量存在,专家不专、专家不公的现象比较严重,由此引发倾向性歧视性常见,质疑投诉高发,采购失败,效率流失,甚至影响营商环境优化。

大家知道,政府采购重要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是采购法的主要内容,因此,依法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最基本的要求,这是政府采购公共特性的本质所决定的。亚利认为,实现政府采购法治化,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构建成功的保障。政府采购也是集政策性、专业性、复杂性、多样性、公平性等特点于一身的全新系统工程,实现政府采购各个参加方的专业化,培育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队伍是决定政府采购法治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成效的关键。

在2020年即将逝去的岁末,亚利梳理了一年来公开获取的100多份采购文件,对其中突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做了一个归纳,以供同行参考。

第一,不熟悉新实施的法规,导致法规适用错误

众所周知,从2021年1月1日起,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开始施行,这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重要政策,采购文件编制也应随之发生变化。但是,亚利发现,一些采购文件依据已经失效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181号文)中关于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扶持政策编写采购文件,并附上了已经失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范本。如,某省级2022年度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属性为货物,按照46号文规定,只要供应商提供的设备为小微企业生产,即便供应商自己是大型企业,照样可以享受价格优惠政策,即“单小微”扶持政策。但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却按照已经失效的181号文的规定,错误地要求供应商自己也必须是小微企业(即“双小微”扶持政策)才可以享受价格优惠政策。显然,采购文件这样的差错属于重大缺陷,且必然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一旦到了评审环节,专家必须停止评审,需要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设置前置程序和苛刻条件,限制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

众说周知,自主获取采购文件是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的前提和权利。亚利发现,在一些现场发售采购文件的项目中,大量存在着要求获取采购文件之前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形。如,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就要求“供应商须携带资格要求中所列资质证件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至xxx公司现场登记购买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报名及未报名但已获取标书的,报名均无效。”将资格审查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未通过的不能购买采购文件,这是对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合法权利的无理剥夺。将资格审查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属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重点清理和纠正的违规行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这样擅自创设程序的还有不少。在某市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计服务项目中,要求“投标文件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递交,否则招标人将予以拒收。地点: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理说,现在邮递、电子系统都已经很发达,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递交投标文件是完全可以的,限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只能赶到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投标文件,“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通”,明显存有刁难、逼退外地供应商投标的嫌疑。

第三,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差别待遇。

亚利发现,在一些空调、电梯采购项目中,一些采购文件要求电梯曳引机、空调压缩机必须是供应商自有产品,或者要求主机和电梯、空调是同一品牌。实际上,电梯曳引机、空调压缩机等主要部件,其生产能力都集中在少数国际大厂商手中,要求电梯曳引机、空调压缩机与投标产品是同一品牌、自有品牌、原厂原品牌等的,实质上是在限制国产品牌、中小品牌。这样的要求显然是违法的。

此外,亚利所见的采购文件还存在其他大量歧视性条款:如,某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违规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如某野生动物饮水区项目,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良好,均无亏损”;某学院副食品采购项目,违规要求“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满足本次招标内容,且需成立三年以上”。

第四,违规设置条款,侵害了供应商的利益。

现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针对供应商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款项;并规定投标(响应)保证金等的退还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这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但亚利却发现,某基层党建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设置“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质疑或投诉时,在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明确规定,专家评审费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支付。但是,某中级人民法院中庭改造工程项目,却要求专家评审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规定了委托代理费的承担方式: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但是,某大学2021年档案馆维修改造项目却规定,因招标人原因取消项目后续工作的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取消的,代理费不予退还,投标人要自行考虑此费用损失及风险。不得不说,既然项目取消,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身份已经不存在了,代理费不予退还,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显失公平,也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趋势格格不入。类似的违法违规情形不一而足。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财政部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八五规划,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学法用法提出了明确目标和实施方向,广大从业人员打铁还要自身硬,业务学习坚持不辍,把自己锻造成为诚实守信、熟悉业务的高素质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在政府采购领域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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