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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38):把政府采购款项支付纳入投诉的范畴,可以吗?

2021年12月30日,工信部颁布实施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1〕224号)。这个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款项,中小企业可以提起投诉,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部门负责受理,30日内告知处理结果,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这个举措丰富了供应商救济内容,弥补了政府采购活动质疑投诉尚不覆盖合同履行、款项支付的制度空白。

亚利注意到,就在2021年12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部署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会议指出,2021年以来,受国内外复杂严峻环境和疫情多点散发等因素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增长较快、被拖欠状况加剧。会议要求加强审计监督,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要依法查处并严肃问责,严重失信的要公开曝光。国务院办公厅还发文要求:对拖欠问题突出的地方开展督导,将清欠工作纳入国务院大督查范围,把清欠问题作为考核项,以查促清、以评促改,进一步把账款清偿落到实处。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是政府采购和国民经济的一方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疫情之下,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倍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生存困境,进而影响宏观经济平稳运行。有关部门一边积极清欠,一边着力建立防范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来自工信部门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在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中,已经累计清偿中小企业逾期欠款8500多亿元。2020年7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旨在建立健全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制度保障体系,其中有条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此次,工信部门建立的投诉处理机制,目的在于激活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防止新增拖欠的救济启动机制。按照该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即工信部门是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建立便利、顺畅的投诉渠道,包括网络平台、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转交给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回头看看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质疑、投诉等方式获得救济。但是,采购人拖欠款项支付是发生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的合同履行阶段,不属于可以质疑、投诉的对象,供应商被采购人拖欠了款项支付不能通过质疑、投诉等方式获得救济,只能依据《民法典》通过诉讼向法院起诉采购人的外部司法救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往往担当着行使公权力的角色,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愿也不敢选择这样外部维权方式的。而且,一些强势的采购人对于法院的立案、判决并不太在乎。此次,工信部确立的投诉处理机制将采购人同级人民政府列为投诉处理机关,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供应商投诉一旦成功,采购人就有可能在行政系统内部很快受到行政处罚和处分,对采购人和有关人员的绩效、经济利益、仕途可能会有非常直接的影响。因此,将拖欠款项支付纳入可以投诉的范围,直接将采购人同级人民政府列为投诉处理机关,对采购人来说,比到法院起诉会起到更为立竿见影的效果。

另外,对于政府采购中被欠款的中小企业而言,选择“外部司法救济”还存在另一种压力。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普通程序要6个月审结,加上执行的时间消耗,中小企业从起诉到拿到应得的款项,起码在一年以上;而起诉前,中小企业还需要费时费力搜集诉讼证据,并且还要委托专业的法律人员维权,这些都是不小的投入。而选择投诉救济途径,受理、处理都在采购人相关的行政体系内部运转,流程快捷高效,调查取证也可由行政机关主动完成。如,此次工信部门确立的投诉处理机制就规定,30日内必须告知供应商处理结果,案情复杂的最长不超过90日,和“外部司法救济”相比,投诉处理在效率、成本方面,优势明显。对此亚利大胆提一个建议,在修订即将实施20年的政府采购法时,应该考虑把中小供应商款项支付作为救济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根本上维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切身利益。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任意拖欠款项不仅极大地损害着政府的信用,更危害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根本,关系到广大中小供应商的生死存亡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一方面,有关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化解旧欠、堵住新欠,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采购人也要提高“依法采购”的法治意识,严守“无预算不采购”的铁律,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财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坚持过紧日子,节俭办一切事业,兜牢“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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