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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46):鉴证咨询服务项目怎样适用框架协议采购?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3月1日起已经正式施行了,大量不同采购主体、单次采购金额小、多次重复采购的项目自此有了法定采购方式。110号令的适用范围还包括小额零星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项目。那么,哪些项目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范畴呢?“鉴证咨询服务“项目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期音频亚利就结合自己对110号令研读的理解和各位政府采购同行聊一聊。

110号令第三条对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做出了界定,其中第二项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鉴证咨询项目适用框架协议方式至少应当同时满足六个条件:第一,必须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第二,实施主体应当为“主管预算单位”;第三,必须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第四,项目需求必须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 ,也就是必须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履行行政职能自采自用的。反之,如果是提供给服务对象的鉴证咨询服务项目,则不能适用框架协议采购;第五,采购标的的性质仅限于“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鉴证咨询服务”的不能适用;第六,必须是小额零星采购,即单次合同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有人会问:单笔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了怎么办呢?只能走单一项目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六种采购方式。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在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这和《政府采购法》第二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内涵是一脉相承的。也可以说,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小额零星采购才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的不适用110号令、《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由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按照内控、财务报销等制度自行组织实施。亚利了解到:一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已经参照110号令采用框架协议采购,这也是没有问题的。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概念:“鉴证咨询服务”。什么是“鉴证咨询服务”呢?亚利查询资料发现,“鉴证咨询服务”最早于出现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公布施行的文件《关于在上海市积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报》(财税〔2011〕111号)中。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中,对“鉴证咨询服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三类。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接受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还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类型,具有技术性、知识性特征,因此,保安、后勤、餐饮等劳务性服务不能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一些政府采购同行对此存在错误认识。

符合以上六个条件的 “鉴证咨询服务”项目一定可以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吗?答案是否定的。110号令还规定:对于此类项目,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能够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为了更好搞懂这个问题,亚利以“咨询服务”中的“法律服务”为例做个进一步说明:如果采购需求中“法律服务”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既有诉讼服务又有行政管理的法律咨询,那最后和各个采购人之间只能签订全年包“活儿”的固定总价合同,即每个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全年多大金额的“法律服务”采购合同,这是符合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的。但是,如果每个采购人需要的“法律服务”可以折算成律师数量、人工费用,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归集需求,以一名律师的单日费用为采购标的,最后各个采购人可以和供应商(通常为律师事务所)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履行时依据律师事务所实际派了多少名律师,到采购人处工作多少天,结合中标、成交的每名律师的固定单价费用据实结算,这样应当适用单一项目采购,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鉴证咨询服务”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到底应当怎么组织实施呢?亚利以上述“法律服务”为例详细说明。首先在采购需求确定这一源头上,应当依据110号令第十二条要求,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查询《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法律服务(C0801)”属于第三级;前两级为:C服务-C08商务服务;其底级品目包括:法律诉讼服务(C080101)、法律咨询服务(C080102)、法律援助服务(C080103)、知识产权法律服务(C080104)、其他法律服务(C080199,包括与法律有关的调查、取证、鉴定服务等)等五种。把“法律服务”的采购标的细化到五个底级品目上,这是强制性规定。但是,对于特别的需求,还需要在五个底级品目之下再去进一步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比如:底级品目“法律咨询服务(C080102)”还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涉外诉讼等各种法律咨询服务。如果主管预算单位(比如商务部门)是为本部门、本系统采购涉外诉讼的法律咨询服务,还需要在底级品目“法律咨询服务(C080102)”之下细化采购标的,把“涉外诉讼法律咨询服务”确定为采购标的、设置采购包,以此展开后续的征集入围、合同授予等采购程序,这样才能保证需求更明确、报价更可比,真正实现采购价格更实、采购结果更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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