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习 >>亚利聊政采 >> 亚利聊政采(349):框架协议方式之下,电子卖场怎么做?
详细内容

亚利聊政采(349):框架协议方式之下,电子卖场怎么做?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施行马上一个月了,关于框架协议这一全新采购方式的热议和疑惑依然不减。大多数地方过去依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流程搭建的电子卖场,急需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进行改造升级,问题来了: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有哪些区别?框架协议采购施行后,电子卖场还能不能操作?本期音频亚利就聊一聊这个话题。

110号令第七条明确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表示,属于强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框架协议采购是必须通过电子化实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亚利理解,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第一,框架协议采购采购需求具有小额零星、供应商多、采购人多、产品种类多,执行周期长、执行过程会产生大量交易,交易时间随机,交易地点范围广等特点。没有强有力的信息系统做支撑,根本无法进行。第二,信息公开的需要。110号令要求征集人应当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征集文件和入围信息要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公众查阅,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要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方便第二阶段直接选定供应商。还有大量成交结果需要公告,只有依托电子化,才能充分保障信息的公开透明,方便社会监督;才能保证采购程序合规、采购结果满意。总之,框架协议采购的透明度要求和运行操作实践,决定了电子化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必然选择。

但是,必须实行电子化采购这一规定也让一些业内同行产生很多联想:框架协议采购和近年大行其道的电子卖场是一码事吗?能不能用目前的电子卖场来实施框架协议采购?一些地方政府采购同行在学习110号令后甚至还得出结论:“框架协议采购和我们的电子卖场大同小异,完全可以用电子卖场代替框架协议采购。“这样的理解正确吗?

亚利需要强调的是:框架协议采购是财政部认定的第七种采购方式,而电子卖场的采购范围、规则和程序各地差异很大,其称谓诸如“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电子商城“等也是五花八门,并没有统一的法律界定和制度规范。一些同行将电子卖场中组织实施的商城直购、电子反拍、网上竞价、批量团购等,均称为采购方式,这是不对的。

亚利梳理了各地电子卖场的采购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大致相当于以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项目范围。但是,一些地方将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列入集采目录,一股儿脑放进了电子卖场里面,这和110号令规定框架协议采购仅限货物和服务项目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另外,一些地方将目录内、单笔采购金额远超采购限额标准的公务车、物业、家具项目,放在电子卖场里面,这也突破了框架协议采购“小额零星“即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限制。第二类,一些地方将部分集采目录外、单笔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劳务型服务项目如保安、餐饮放进了电子卖场里面。显然,这和框架协议采购的范围是不符的,依照110号令的规定,目录外的货物一律不得适用框架协议采购,目录外的服务项目也仅限两类服务项目:自采自用的鉴证咨询服务项目和自采他用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此外,目录外其他服务项目如保安、餐饮等劳务型服务项目是不得适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电子卖场中第三类采购项目是,年度采购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零星采购。此类项目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属于自行采购的范畴,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的财务报销、内控制度实施即可,不要求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当然,未达到限额的项目在110号令施行后也可以不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制度要求。

根据上述分析,亚利认为,依据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要求对现行电子卖场改造,可以依托电子卖场继续实施采购的是第三类,即年度采购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自行采购项目,依然可以不适用110号令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而第一类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中,小额零星的工程项目,单笔采购金额远超采购限额标准的公务车、物业、家具项目,以及第二类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项目,鉴证咨询类、购买服务这两类服务项目之外的服务项目,无法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均不得通过电子卖场继续操作,而只能采用单一项目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等六种采购方式中的一种方式。

另外,据亚利观察,目前各地方的电子卖场绝大多数采用供应商公开征集审核入驻的方式,普遍缺乏明确的定价机制和合同授予方式、没有规范的成交供应商信息公开机制。而110号令确立的框架协议采购则是对电子卖场诸多弊端的规制。因此,在对现行电子卖场改造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能因为使用电子化而改变政府采购的交易规则。跟框架协议采购交易规则不相符的,在110号令施行以后就不能再通过电子卖场开展。比如:在报价规则上,框架协议采购的要求必须设置“最高限制单价“,一些地方依托电子卖场搭建的平台中依然把“折扣率“作为竞争因素;110号令要求目录内项目施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必须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而一些地方改造的平台却依然设置为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等等,这些都是不合规的。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