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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60):扶持中小企业采购政策提速,工程招标更需政策落地5月30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从2022年7月1日起把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由之前的6%-10%提高至10%-20%,而且针对工程招标落实政策功能的问题,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亚利需要强调的是:19号文是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发布的,其主要内容也写入了中央稳经济六方面33项一揽子政策措施。众所周知,我国经济发展当前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占据绝对多数的中小微企业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叠加疫情反复等超预期因素,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一些企业面临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减少、人工成本居高不下、物流不畅等一系列问题,更有一些中小微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生产运营,甚至永久性退出市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台19号文、加大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力度,是财政部门发挥政府采购调控宏观经济引擎作用的集中体现。 19号文一大突出亮点是调整了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2021 年 1 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规定,对于非预留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时隔一年半,19号文对46号文进行了修订优化,把价格扣除优惠6%-10%提高至10%-20%。与此同时,鼓励联合体投标和采购分包,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19号文还规定,7月1日起,采购人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必须按照大力度的价格优惠幅度执行,这就回应了行业的疑惑,明确了新的价格扣除政策的划断时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因此,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招标项目也应当执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主要包括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措施,这在认知上应是明确的、毋庸置疑的。46号文第八条规定,超过400万元的工程招标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要预留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九条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这实际上是对工程招标落实政策功能最后一公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从一年半的实践来看,落实的情况并不尽人意,政策空转的现象依然突出。 19号文明确提出,要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而对于超过400万元的工程招标项目,19号文提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7月1日起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按照46号文规定,预留份额由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的标准定在哪儿非常重要。亚利认为在编报部门预算和项目实施计划之时,主管预算应当主动作为,结合项目特点和质量要求,统筹规划确定“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的标准,否则定的标准过严,则适宜由中小企业参与的项目就非常少,预留份额扶持政策就会流于形式。亚利认为:如果项目或者其中的一些工程内容所需的建设资质是所在行业最低的、门槛级的,大概率是可以预留给中小企业提供的。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工程建设中普遍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这样在进一步的分包阶段给中小企业参与项目会带来机会,如设计公司中标成为总承包供应商,后续环节特别是施工必然要分包供应商来完成,一些主体工程对建设资质、技术实力要求较高,中小企业可能未必适宜,但类似道路、宿舍等辅助工程项目,完全可以分包给中小企业来完成。因此,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在编报部门预算和项目实施计划阶段应当精心筹划,将政策功能落到实处。 采购实践中,一些代理机构抱怨:当地所用的工程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并没有针对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内容设置,无法落实扶持政策。亚利了解到,工程招标中,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评标因素和分值范围做出了明确的限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各自辖区使用的标准文本,这样就造成如果规范性文件对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扶持政策未作要求,标准文本就会缺少相应内容模块,相应的扶持政策就无法落实到招标文件中。19号文对此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这就要求: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在6月30日前限期清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完善对应的标准文本,确保政策功能执行不落空、不走样。 19号文还要求: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对于款项支付,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规定,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一些地方甚至将这一时间缩短到了15日内。但亚利了解到,也有一些采购人以资金紧张为由,提前和供应商沟通让供应商在项目验收后多少天内不要提供发票。这实际上是架空了制度规定、随意占用供应商资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这实际上是把支付款项期限的起算点嵌入到验收交付环节,而交付之日是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均已经提前载明的,属于不可更改的实质性条款,不要求供应商发票送达才算期限,作为中小企业的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就可以提前预知款项到账的时间,这样就方便供应商做好资金管理,放心地做好生产经营规划。亚利需要指出的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是财政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属于上位法,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相关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