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习 >>亚利聊政采 >> 亚利聊政采(362):母子公司均为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享受扶持政策吗?
详细内容

亚利聊政采(362):母子公司均为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享受扶持政策吗?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栏目中属于频率较高的话题,主要涉及到中小企业的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

看到一个网友在易采通app提问:某地一个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该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接受联合体投标。存在母子关系的两个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该联合体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母子供应商均为小型企业,评标委员会按小型企业给予了价格扣除优惠。该联合体《中小企业声明函》公告后,有供应商质疑,该联合体存在关联关系,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参与一个采购项目的情形,不应中标。还有供应商质疑,该联合体中标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九条规定。供应商的质疑成立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据此,亚利认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谋取中标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与联合体投标行为,有两个明显的区别:首先,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组成的联合体都是合法的投标主体,但其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也可能是违法行为,关键是看其是否依法投标,而串通投标行为一定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其次,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是一个主体,只有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以联合体各方成员名义。串通投标行为的主体,至少是参加投标的两个主体,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或投标人与采购人串通,或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当然,联合体作为一个主体参加投标,倘若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串通行为的,亦构成串通投标。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看,并没有禁止联合体成员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46号文第九条第二款关于联合体内部的企业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这类采购项目,规范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合同分包,让小微企业能够独立经营,切实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那种为小微企业之间存在控股和管理关系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的想法,是错误的。

根据46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亚利认为,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联合体,联合体成员均为小微企业的,视同小微企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按46号文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价格评审优惠,而不应该按照第九条第二款关于“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规定处理,第九条第二款关于联合体或分包的限制性规定是不适用视同中小企业或视同小微企业的。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应按46号文第七条、第八条关于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措施执行。

亚利提醒同行们注意,中小企业的认定,涉及政策性强,需要综合政府采购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才能减少对政策的误解,切实将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落到实处。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