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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65):采购人以“单价除不尽”为由拒发成交公告,可以吗?

20年前,一位起草《政府采购法》的专家对亚利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政府采购制度成功的衡量标准,最重要的是采购人学法、懂法、用法。20年来,许多事例都印证了这一观点。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不久前,某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一代理机构实施2022届813间新生公寓楼面粉刷和813套配套家具用品采购活动,其中,家具用品部分的最高限价为230万元。因为疫情招生计划确定的比较晚,又等着急用,采购人决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最后一轮现场报出楼面粉刷、家具用品部分的价格。经过评审,A供应商报价最低,被推荐为第一名,其家具用品部分的报价为185万元。但到了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当天,采购人告知A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需要填写单价,而A供应商185万元成交价除以813套是一个无限循环小数,单价无法填写,公告无法发出。A供应商提出可否四舍五入,略去尾数?采购人断然拒绝:必须分毫不差,否则就重新采购。

听到这么奇葩的案例,亚利感慨良多:《政府采购法》已经施行快20年了,行业内人员的法律意识依然堪忧,供应商想正正当当去竞争、顺顺当当挣个钱真是太不容易了!

首先,亚利要说的是:采购标的单价是成交结果公告法定的内容。《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等。因此,单价是成交结果公告不可或缺的要件。采购标的单价在后期的审计、项目绩效评价中也是非常重要的指标。一个东西是不是买贵了,往往单价比总价更直观,在这一点上,采购人的坚持是有依据的。但是,能不能以单价除不尽拒发公告呢?这个不起眼儿的小案例暴露出采购实务中哪些问题呢?

首先,对于招标和询价采购,由于是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供应商一般都是在投标、响应时根据采购自己的投标、响应清单,先报出单价,然后根据数量算出总价。因此招标和询价采购不可能出现单价算不出来或者缺失的情况。这种现象大概率会发生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项目中,如本案例。就本案例而言,因为疫情,采购人的招生计划确定得比较晚,9月1日开学时间又很近。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因此,本案例采购人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也是没有问题的。

亚利认为,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法定内容倒推,采购标的单价和清单是必须在评审中确定的,也就是采购人应当要求参加响应的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列出采购标的清单和单价。但在本案例中,采购人并没有要求响应供应商报出采购标的清单和单价,而只要求供应商最后给出一个笼统的总价,并在现场报价,由此导致供应商没有考虑单价和清单,只报了一个总价。据亚利了解,在一些地方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实际操作中,类似本案例中只要求响应供应商报一个总价的现象比比皆是。谈判中,光有总价、没有单价和清单会带来什么问题呢?类似本案例中的楼面粉刷,履行完毕后,实际粉刷的面积和采购文件的数据一般都会有出入:如果干的比采购文件少,供应商肯定不吭声,如果干的比采购文件多,供应商肯定要求采购人在10%范围内追加采购。也有这种情况,供应商和采购人提前沟通好,在项目开始采购的同时就进场干活了,结算时,就按照总价拆分,反推补填一个标的单价和清单。显然,这样就会给寻租、权力腐败提供方便。因此,亚利认为:在谈判中,评审专家让供应商提供完整的采购标的清单和单价是十分有必要的。

本案例中,还暴露出谈判采购实践中另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采购人为了节省时间和评审费等,通过谈判文件限定:最后一轮必须在评审现场报价。由于谈判中,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可能会有实质性变动,采购标的清单和单价自然会随着变动,对于复杂项目,供应商现场列出采购标的清单和单价会有一定难度,因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显然,这里的“规定时间内”并不要求最后一轮报价供应商必须在现场给出。那么,“规定时间内”是多长时间合理呢?亚利认为,由谈判小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不应当在谈判文件中做这种限定。

至于本案例中,采购人以成交供应商总价除不尽、单价是一个无限循环小数为由,拒发成交公告,暴露了一些采购人的经办人员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对供应商权益麻木不仁,也暴露出依法采购观念的缺失。首先,在财务账目上数值除不尽的现象比较多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理应考虑到,并在采购文件载明:“本项目涉及报价和各种计算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数值四舍五入,人民币单位:元。”如能细致至此,就可以避免这类问题了。应当说:本案例中,采购人不够专业,又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采购文件存在瑕疵。采购人失职的不利后果不应由成交供应商来承担,因此用数值除不尽又不让四舍五入的做法是毫无道理的。

那么采购文件存在瑕疵,采购人可以主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吗?亚利认为,这是不可以的。数值除不尽很常见,完全可以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的交易习惯来解决。采购文件虽然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评审,不可以主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对于成交供应商是极不公平的。

亚利需要强调的是:未及时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未同时发出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严重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可以通过质疑、投诉等途径谋求救济。优化营商环境应从采购人戒掉“有钱任性”的毛病做起,把合法合规置于采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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