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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66):这样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可行吗?7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开始执行,19号文将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之前的6%—10%提高至10%—20%。各地积极作为,让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在稳住经济大盘子中发挥更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有同行反映:不少地方落实扶持政策不切实际搞攀比,简单粗暴一刀切,所有项目不管适宜不适宜都要硬性切出一块搞作预留份额,价格扣除优惠则一律顶格按20%比例执行。结果费力不讨好,让好的制度红利在落实中变了形,损害了制度的权威性。本期音频亚利就和各位同行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位同行通过易采通App向亚利反馈了一个案例:某大学采购一批教学设备,项目预算176万元。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七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此规定,这批教学设备的预算金额刚好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的数额范围之内。采购人要求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一看采购标的清单后犯了愁,这个清单包括:台式计算机(一体机)、笔记本、固态硬盘、工作站主机和专业版操作系统。按照46号文,货物项目只有制造商是中小企业才能享受扶持政策,非常明显,这个采购标的清单中几乎所有产品都不存在中小企业制造商。但是该地的电子化系统已经固化:凡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必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则无法进行下一步操作。 这是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刀切”的典型案例。据亚利了解这种做法不在少数。依照46号文第十八条规定,主管预算单位是落实本部门年度预留份额的责任主体,完不成比例的,要在网上公开作出说明。因此,一些主管预算单位担心年底完不成指标,就干脆把预留份额的比例往下分解到采购人的每一个采购项目上。据亚利了解,个别采购人还有另一个心思:46号文第十条规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视同非预留份额项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也就是说:一些采购人为了规避风险,遇到金额在预留份额标准范围内的项目,不管适宜不适宜,就先不加辨别地按预留份额项目做,没有中小企业投标、响应的,再按照非预留份额项目走价格扣除优惠,一些地方在电子化系统中把这一做法直接固定“死”,哪怕采购一件大型设备也只得生掰出30%预留份额 “装模做样”走一遍,然后按照非预留项目再去采。让亚利担心的是:这种“变通”执行方式不仅费时费力,大大降低了采购效率,更会让政策“走形”“变味儿”,失去了制度的严肃性、科学性。 事实上,46号文第七条并没有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必须一刀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而是强调:满足预算金额条件的项目当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才应当落实预留份额扶持政策。换而言之,不适宜的,就可以不去预留份额。那么,哪些属于“不适宜的”的项目呢?46号文第六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很显然,类似计算机、汽车、精密医疗设备等行业,难以找到中小企业制造商的,就属于“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也就是说:采购人完全可以直接就按照非预留份额项目操作。 在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上,不顾实际情况一刀切、机械执行的现象也普遍存在。19号文将价格扣除优惠由之前的6%—10%提高至10%—20%后,一些地方展开了价格扣除优惠比例的“竞赛”,有同行戏称这叫“制度内卷”,你价格优惠10%,我就一刀切优惠15%,有的地方干脆把所有的项目一律按顶格20%优惠。事实上,有一些行业利润非常微薄,报价的弹性非常细微,小微企业享受20%价格优惠后,导致一些优质的企业基本无法报价,只能退出竞争,显然这就会让采购效果大打折扣,严重挫伤采购人落实政策的积极性,长期以来,必将反噬到中小企业身上,最后吃亏的还是中小企业。 亚利认为: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到位不到位,关键看是否真正提升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获得感。政府采购项目复杂、行业差异巨大,采购人需要结合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多种预留形式;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法律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扣除比例,切忌一刀切,简单粗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