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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67):中小企业划型可以通过网上查询核实吗?

某市财政局向亚利团队反映:他们正在处理一起投诉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弄虚作假的案件,中标供应商的公司注册地为该市,为了调查其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依法向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即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该市工信局)发出行政调查函,要求其对中标供应商的划型进行认定,但该市工信局回函称:该企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名录,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官网进行查询,该局不再对中小企业划型问题进行回复。

众所周知,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唯一身份证明文件,这自然会引发一个问题: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不真实怎么办?依据46号文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政府采购法》应当被处以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罚并举不可谓不重。亚利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要求的是“声明函内容不实”,而不是“声明函内容造假”,这就要求供应商在填写声明函时候要尽到审慎和诚信的义务,制度接受其承诺,也就是相信了供应商的诚信。但是,一旦供应商的“声明函内容不实”,就是辜负、破坏了制度先前对其的信任,而供应商这种失信又带有强烈的获利冲动。因此,可以推定供应商对“内容不实”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要求其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不利后果是应当的。

由此可见,声明函的内容“实不实”就尤为重要。那么由谁来查、认定供应商的声明函内容“实不实”呢?显然,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在投诉处理中,应当对声明函的内容真实性进行调查。那么,向谁调查、怎么调查呢?46号文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就本案例而言,该市工信局是中标供应商注册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标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进行认定,这是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不应当予以推脱。即使是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官网进行查询,也应当由该市工信局查询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答复。

46号文第二条规定了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依据是: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制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下称300号文),300号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个指标对16个行业的企业划型规定了具体标准。

也就是说:该市工信局在接到该市财政局的调查函后,应当对中标供应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然后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行业和300号文对应的标准,给出中标供应商的划型标准认定,并书面回复财政部门。那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官网能否代替上述程序,直接查实《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伪呢?答案是否定的。亚利查询该系统“小微企业库说明”,看到其入库判定标准为: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资金数额)在500万人民币以下(含500万人民币),两相对比,300号文的划型标准仅为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个指标,并没有涉及注册资本或出资额。显然,二者的标准并不相同,而且查实《中小企业声明函》还涉及中型企业,该系统“小微企业库”并没有相应名录。根据46号文附录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文本,供应商实际是根据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列明的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行业,逐一填写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的划型。供应商在属于不同行业的采购标的采购中,有可能出现多种不同的划型。比如某IT供应商,在硬件采购项目中,应当按照300号文 “工业”的划型标准填写自己属于中型还是小微企业,而在另一个软件定制开发项目中,又必须按照300号文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划型标准填写自己属于中型还是小微企业,显然,在不同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标的中,同样一个供应商其划型可能不一样的。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中,一个企业只能查到唯一的划型结果,显然这是不对的。事实上,该系统“小微企业库说明”还说明其数据来自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年度报告,也就是说:其数据来自市场主体的自主填报,显然其真实性、准确性是存疑的,不可以直接拿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实践中,还有一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把税务部门的小型企业认定标准作为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真伪的依据,这也是错误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对行业的划分只包括两类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标准中均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 。而作为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唯一的认定依据300号文中,划分了16个行业,也并不包含任何的纳税指标。把两个指标混为一谈显然是错误的。

亚利想说明的是,由于我们中小企业数量庞大,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加上46号文要求填报的供应商针对采购标的及其对应行业的划型,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数据。一些同行呼吁主管部门动用行政力量建一个统一的查询平台,以替代《中小企业声明函》,这是不切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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