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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71):评标委员会没有上网查验资质,应当担责吗?近年来,全国各地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纷纷出台,让供应商得到了一些实实在在的好处。但是,一些政策落实实践中如何拿捏分寸,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比如:评审环节,在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设置的资质、证书,评标委员会要不要上网查验呢?今天亚利就结合一个案例和各位同行聊一聊。 案例是这样的:某市教育部门一个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食材配送项目公开招标,预算2000多万元。关于配送运输设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满足此项目需求的冷链车辆,自有车每提供一台车得1分,租赁车每提供一台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4分;所需提供的材料为购车或者租车合同和发票,或者提供供应商或合同租赁公司的车辆行驶证彩色扫描件及车辆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者提供无效得0分。评审中,A投标人提供了9本加盖了公章的行驶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及车辆图片,并未提供其他材料来证明该车辆为冷链车,评标委员会因此认定A投标人该项得分为0。中标公告发布后,A投标人落选。于是提出质疑,理由为:扫描其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彩色扫描件上的二维码,可以看到行驶证注明为冷藏车,即能够证明其提供的车辆为冷链车,其公司所提供的汽车资料,也可以通过国家发改委整车汽车公告查询系统网站查询得知为冷链车。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为38号文),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因此,A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说明其投标的车辆为冷链车,评标委员会没有扫描二维码进一步查询,存在评审错误。在随后的投诉环节,当地财政部门认定:A投标人的投诉理由成立,认定评标委员会没有上网查询存在过错。这样的投诉处理合理吗? 亚利认为,这个案例需要厘清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招标文件可否要求供应商投标的时候就拥有4辆自有冷链车辆?第二个问题是:供应商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彩色扫描件是一个二维码,评标委员会需要扫描二维码进一步查验信息吗? 先聊第一个问题:本项目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食材配送项目,满足此项目需求的冷链车辆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条件,显然这样一个服务项目,能够履约的只可能是投标人自己,因此将投标人提供“满足此项目需求的冷链车辆”设为评审因素,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购车或者租车合同和发票,或者供应商或合同租赁公司的车辆行驶证彩色扫描件,并设置了满分4分的分值,这就不合理了。也就是说:供应商投标时要想得满这4分,要么自己已经有了4辆冷链车、要么和租车公司已经签订了租赁合同,已租8辆冷链车。这就意味着:在中标人只有一个的情况下,对于有意向的供应商,在根本不确定自己能否中标的时候,就必须花一大笔钱来买4辆或者租下8辆冷链车,这就抬高了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竞争的门槛。当然,这样做不排除是一些采购人根据中意供应商的实际情况设置的评分项,以达到幕后控标的目的。因此,这样的评分项设置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和排他性。显然,供应商在投标前的经营活动中可能并不需要配备4辆冷链车,但中标后完全可以新购或者租赁8辆冷链车来履行合同。如前所述,冷链车作为履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设备,是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招标文件也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购车或者租车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等,但是对于没有足够数量冷链车的供应商,应当允许其提供承诺,承诺中标后或买或者租足够数量的冷链车来履行合同。在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供的购车或者租车证明材料,以及承诺函进行评分就可以了。亚利要强调的是:没有必然的证据证明自购车就比租车服务质量更好,而购车的一次性成本显然比租车要高得多。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设置“自有车每提供一台车得1分,租赁车每提供一台车得0.5分”,是不合理的。 再聊本案例涉及的第二个问题:评标委员会对于供应商提供的资质二维码,不扫码查验构成违规吗?近年来,随着行政部门大力推进政务电子化、移动化,类似本案例中车辆行驶证等资质、证件,已经实现了移动化,资质、证件的页面就是一个二维码,而真正的信息只有扫描二维码才能获悉。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提供了二维码的那一页,评标委员会不扫码是看不到任何实质性信息,也就无法评估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响应。那么,评标委员会能否进行扫码上网查询操作呢?亚利认为,这是不可以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这就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应当禁止借助互联网等外部手段查证评审内容。69号文还要求: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五条也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因此,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无法、也不具备条件通过扫码获取投标人的资质证书内容进行评审。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和87号令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比较和评价。有人会问:那评标委员会依据什么来评审?是招标文件?还是投标文件?亚利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只能靠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呈现的信息,不得借助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的其他信息。互联网具有开放性特征,如果评标委员会借助互联网信息来评标,很难避免评标委员会受到有倾向性的信息影响,或者评标委员会根据倾向性选择性操作,出现妨碍公正的情形。一句话,专家评审是书面评审,不能借助外部信息。 38号文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有人据此推而广之,在采购活动中,只要网上能够查询的,就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这是错误的。亚利想提醒的是:这一规定的适格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而不是评标委员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具备上网条件,当然应当利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信息而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明白专家评审的书面特点,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把需要供应商提供的截图等证明材料,逐一列出,以免影响专家评审。 当然,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应当提供扫码获取A投标人的车辆行驶证内容截图,并加盖公章,如果车辆行驶证截图表明该车辆为冷链车,应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分值。 亚利认为,目前各地优化营商环境比拼优惠政策,但是前提是务必要合法合规,否则质疑投诉激增,供应商获得感就会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