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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72)-评审专家微信群该不该禁?

近年来,不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私下建立或者加入评审专家微信群、QQ群。怎么看待评审专家建群这个现象呢?一直以来业界认识不统一。近日,亚利了解到:广东省广州市和河南省商丘市财政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均发布专门文件,对评审专家建立和加入微信群、QQ群的行为予以规范。那么,监管部门到底该不该管评审专家建群或者入群这个事儿呢?本期音频亚利就这个话题谈谈自己的思考和看法。

2022年8月1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文件内容主要有三点:一、不得私自建立或参加微信群、QQ群等专家交流群或协作群,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二、已建立的网络群组,群主应即刻解散。加入上述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的评标专家应立即退出。三、发现评标专家涉嫌泄露评标信息、存在透露与评标有关情况等线索的,应及时保留证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未解散或未退出群的,将严格按照该地的专家管理细则进行扣分等处理。

亚利首先要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这一做法点个赞。该文件对类似评审专家交流群或协作群是一刀切地、态度鲜明的禁止:已建立的群,不管什么目的,群主应当即刻解散,加入微信群、QQ群的,不管什么目的,都必须立即退出。未解散或未退出群的,还要给予扣分等处理。应该说:此前,一些地方监管部门也意识到评审专家私自建群或者加入微信群存在着重大隐患,纷纷出台文件加以规范。但在措辞上往往加上很多定语,诸如“不得加入以操控评标评审为主要目的、不利于公正、独立评标评审的微信群、QQ群等交流群”,等等,从执法尺度上很难甄别,加上互联网的隐蔽性,导致许多监管政策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为什么呢?

究其原因,一些监管部门认为:制度对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管于法有据;而评审活动之外,建不建群、加不加入群,是评审专家个人的自由,进行监管没有法律依据。有些同行还认为:目前微信群是如同空气一样的存在,生活、学习、工作都离不开,评审专家也是人,建个群、入个群很难避免,禁止评审专家建群、入群未免管得太宽了。还有一些同行认为:微信沟通便捷,评审专家建群可以互相学习,交流经验。一些监管部门为了图方便,甚至还通过专家交流群下发文件。

那么,监管要不要去“管”评审专家评审活动之外的行为呢?亚利认为:要说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评审专家职责的特殊性。在现行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评审专家相当于裁判员,对供应商投标响应进行综合评判。评审专家裁判公正与否,必然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与否。如何确保评审专家裁判公正呢?亚利认为,除了过硬的专业知识,评审专家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这是对评审专家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从另一方面说,评审专家良好的职业操守也是评审结果具有权威性的前提,供应商和采购人对于制度的敬畏,是基于对评审专家天然良好职业操守的信任。如果这个信任前提不存在,不管什么样的评审结果,供应商和采购人都是可以存疑的,那么,政府采购评审制度的基础就不复存在了。因此,供应商和采购人对于评审专家的角色人设本身就是道德化的。亚利认为:正因为角色的特殊性,应当对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提出比一般公众更为严格的要求。职业道德是指一个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和行为规范,也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很难想象:一个生活中道德败坏的人,给了他裁判员的权力,他能够做出一个让供应商和采购人信服的评审结果。事实上,我们国家对教师、医生、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公务员都出台统一的职业道德,对这些特殊行业从业人员包括八个小时之外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赋予了法律上的强制力,如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大家知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这种强制性规定的内在含义是:对于评审专家,实行的是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监管部门对评审专家评审活动之外的行为进行监管没有任何制度障碍,监管部门有权、也应当禁止评审专家私自建立或者加入各种评审专家微信群、QQ群。应该说:对于评审专家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天然要高于法律对于一般公众的要求。这就意味着: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是不是会造成不良后果,评审专家就不应当建立和加入微信群、QQ群。就像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禁止教师找异性学生谈话时关闭门窗”,哪怕这个教师并没有什么不纯的动机、也没有出现什么不良后果,但是,教师一旦关闭门窗,就违反了纪律,应当接受处罚。有人可能会说:现在微信群这么普遍,评审专家难道就不能建群、入群了吗?亚利认为:需要禁止的是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建群、入群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微信群、QQ群中,明示或是暗示、暴露出自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身份,或者说,大家都很容易地就知道了他是评审专家。在这种情形下,哪怕不交流政府采购评审事宜,也应当解散或者退出微信群,各种依托微信群以评审专家名义组织的线下聚会更应当被严厉禁止。至于个别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贪图省事,组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微信群发通知一类,本身就是违规行为,应当立即整改。一些评审专家的确抱着学习知识的愿望建群、入群的,那该怎么看呢?亚利认为:通过群友之间的碎片化交流,很难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建议还是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系统化、体系化的深入学习为好。

当然,评审专家并非生活在真空中,专家是人不是神,也有个人的情感、社交需求,类似家庭群、亲友群、同学好友群一类,亚利认为,如果不涉及政府采购评审事宜,属于私人社交范畴,自然不应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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