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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74)-实验室家具可以按照科研设备采购吗?

近年来,为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充分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央和地方纷纷出台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简易采购程序,扩大采购自主权。但在一些高校、院所采购人并不知道怎么操作才算合规,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错用、滥用的问题。本期音频亚利就结合一个案例和各位同行聊一聊这个话题。

请看来自易采通App上的一个案例:某部属高校一个实验室建设项目预计9月1日交付使用。6月底,该实验室所属的学院向该校采购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称实验室尚有一批家具需紧急采购,预算230万元。为了确保实验室如期交付使用,可否将这批家具作为科研设备的一部分,按照教学科研设备的简易程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学院的这个要求合规吗?

大家知道,财政部等部门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为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松绑”,简化采购审批流程。具体包括:对于集采目录内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以自行采购、无需委托集采机构组织实施;评审环节,高校、科研院所可以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不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限制;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以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应当简化审批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

亚利对此强调的是,这些便利措施原则上是在遵循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前提下对采购流程的简化,并不是对现行采购制度的随意突破。也就是说: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依然是政府采购项目,依然要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制、依然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如:采购方式的适用,这里所说的“更灵活便利”,是指高校、科研院所可以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项目特点选择更匹配、更适合的采购方式,而采购方式的类型和适用情形必须遵循现行法律制度,不可以随意逾越。本案例中,申请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对于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有一家供应商可以提供的采购项目,只要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然需要做好专家论证、在指定媒体公示、报财政部门审批。那么简化的程序简化了是什么呢?一是申请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在采购结束后采购文件备案时,应将内部会商意见随之存档备查;二是财政部门在审批的时候,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设置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三是高校、科研院所还可以统筹采购计划,向财政部门一揽子报送单一来源申请、财政部门一揽子审批。因此,类似本案例,如果申请实验室家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那依然要依法公示专家论证意见、向财政部门报批,从常识上判断,只有一个家具供应商能够提供产品的可能性非常低。因此,这批家具不能突破现行制度、以简化程序为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实践中,一些高校、科研院所认为,既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属于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类型和适用情形、包括采购意向在内的信息公开、采购过程中的回避和期限、供应商的救济制度等都可以由采购人自己定,可以突破现行法律制度去“特事特办”,甚至限额以上的项目还采用比选等未经法规规定的程序、随心所欲地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这种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194号文等文件并没有给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界定,这实际上是交由高校、科研院所采购人的自主权,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认定。亚利认为:从目的解释来说,简化流程的范围应当是,适宜享受的尽可能享受,不该享受的不要享受。从这个角度来说,针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范围认定,既是对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放权,又是对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约束,否则严谨的制度就会被玩坏。因此,亚利认为:这里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当限定为:直接用于学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活动,确保教学科研活动有效、持续开展不可或缺的仪器设备,不应当做扩大解释。因此,把属于集采目录内的实验室家具项目包装成“科研仪器设备”,意图通过绿色通道,规避集中采购,以“简化流程”为由突破单一来源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这是明显违规的。

应该说,这种简化流程其出发点是为了扩大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自主权,激发教学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高校、科研院所采购人应当通过规范的内控制度把政策用好、用足。但在实践中,亚利还发现,一些高校、科研院所给了政策不敢接、不会用,甚至在内控制度中做出类似规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超过40万元以上原则上以公开招标为主。要知道,对于政府采购一般项目而言,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都不能硬性要求公开招标,更何况是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了。这种科研设备采购滥用公开招标的做法不仅是对简化程序的误用,也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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