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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76):再谈“评审专家微信群该不该禁?”

在372期音频《评审专家微信群该不该禁》中,亚利旗帜鲜明地提出一个观点:应当禁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专家身份建立或参加微信群、QQ群等交流群。但在接触交流中,发现一些同行对此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不能“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如果评审专家建群、入群是以学习交流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为目的,不应一律封杀,而要趋利避害、让各种群发挥所长。那么,这样的不同见解有道理吗?本期音频亚利结合最近曝出的一个轰动性案例和各位同行再次聊聊这个话题。

大家知道,浙江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近日披露,全省打击电梯招投标领域惊雷战役中,从2022年5月到9月,该分局破获一个巨大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涉及采购项目200个,总涉案标的约30亿元,累计抓获嫌疑人58名。多年以来,绍兴诸暨人寿某在全省电梯公开招投标项目中,以行贿手段,大肆围猎拉拢评标专家,通过评审专家在技术评分时打高分的方式串标围标,垄断全省电梯行业项目。据警方披露:寿某,47岁,2005年开始从事电梯销售行业,充分理解招投标行业的规则,也找到了其中的漏洞,其凭借丰富的人脉网,靠金钱开道,让评标专家根据寿某的指令评审,以此牟取不当利益。


案件还显示,目前涉案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评审专家多达15名,可谓触目惊心。亚利还注意到:寿某正是通过网上获取的项目公共信息,利用专家群确认参与评标的专家信息,待参与评标的专家在群里回复“几号去哪里开会”后,寿某就私信告知专家如何给自己打高分、给竞争对手挑刺。等自己中标成交后,寿某会给每位专家10万—30万元不等的现金“辛苦费”。


从这则案例中可以看出,专家群在寿某拉拢、腐蚀15名评审专家、实施串通投标犯罪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桥梁作用,这也表明:禁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专家身份建立或参加微信群、QQ群等交流群,具有现实意义。亚利设想,15名评审专家当初建群或者入群之时,动机可能也是单纯的:无非是交流交流业务、学习学习知识嘛,但最终的效果是变味儿的,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政府采购天然具有零和博弈的特点,对于供应商而言,不中标、成交就意味着无法获取利益。由于强烈的获利冲动,很难避免一些供应商会像本案例的寿某一样,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排挤对手、获得中标、成交资格。而评审专家的评审决策权是供应商能否中标、成交的关键,因此,获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个人信息,通过行贿围猎、腐蚀评审专家,就成为供应商实施串标围标成败的关键。由于评审专家纯属个人身份,加上互联网的虚拟性,群主和群友之间单纯靠自律,很难谈得上有效管理。专家一旦以评审专家身份建群当上群主或者作为群友入群,无论其动机多么单纯,都很难避免个人信息被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获取,也很难避免少数专家面对巨额利益诱惑丧失底线,将手中的评审权当成徇私牟利的工具。专家以评审专家身份建群、入群,实际上是在有意或者无意地亮明自己特殊的公务身份,暴露个人信息。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这里的“不得”是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而且这样的禁止性规定并不是指具体项目中正在评审的评审专家,而是指所有专家从申请入库到退出专家库全部的个人情况都不得泄露。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降低评审专家个人情况被泄露、被围猎的概率。既然财政部门等工作人员都不能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那么评审专家自己主动暴露个人情况当然也是应该被严厉禁止的。


亚利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禁止的是“以评审专家身份建群、入群”。政府采购本质上是花政府的钱替政府买东西,而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实质上是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参与决策怎么花政府的钱、怎么替政府买东西的问题。因此,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应当视为公务行为,评审专家应视为行使公务行为的特殊身份。应该说:制度赋予评审专家行使公务行为的权力,是基于对评审专家群体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信任,同时,由于专家评审的重要性和公平性,也应当对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提出高出社会公众的强制性要求。这种要求不应是基于社会公众的私德自律,更应是纳入法治层面的公德他律,这符合公务行为道德法治化的趋势。因此,专家“以评审专家身份建群、入群”不是法律不得监管的个人私事,监管部门应当理直气壮地予以严令禁止。事实上,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中,评审开始前,要求评审专家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相信很多专家即便携带手机也有各种正当的理由,如家里有急事需要沟通,工作有事情需要请示领导,但是因为很难避免有少数专家借机泄露评审活动、与供应商进行串通等不法行为,因此一刀切要求评审专家必须上交手机,这是公务行为天然追求廉洁性和文明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制度对评审专家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约束。同样道理,禁止专家“以评审专家身份建群、入群”,也不仅是评审专家个人的私德自律,更是其履行公务行为特殊身份的法定义务。评审专家应当经得起考验,自觉接受制度的约束。


当然,亚利也要再次强调,评审专家也是人,有个人交往圈子,也有亲朋好友,用这些私人身份建群、入群是没有问题的。但一旦建群、入群行为和履行公务行为的评审专家身份联系起来的时候,它只能服从于公德和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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