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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80):政府采购可以拒个体工商户于门外吗?

2022年11月1日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数据显示,个体工商户占我们市场主体总量的2/3,达到了1.11亿户,是百姓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条例用“促进”“发展”而不是“管理”等字眼,可谓意味深长。疫情反反复复的背景之下,扶持个体工商户,对于实现中央“六稳”“六保”首位的“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目标,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准入平等、待遇公平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然而,在既往的实践中,以“项目重大”“个体工商户履约无法保障”为由,限制个体工商户投标、响应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今天亚利就结合一个案例和各位同行聊一聊。

某采购人有若干下属单位星罗分布在多省山区,食材配送成为大难题。按照上级要求,为了保障基层的食材供应,希望能够吸引食材连锁企业等较大的供应商前来配送,于是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设置了提供审计报告等要求。中标结果揭晓后,某餐饮连锁企业果然中标。但在随后的履约过程中,多个下属单位反映,实际履约的均是附近的个体种植户,进一步打听才知道:因为这些下属单位都在山里,中标的某餐饮连锁企业觉得自己配送成本太高,就分别找到附近的个体种植户,以合同金额抽成10%后的价格将配送任务转包给个体种植户。还有一些下属单位反映:中标的餐饮连锁企业服务极差,经常中断供应,导致单位食材紧张。而另一番景象则是,单位附近个体种植户大片的菜地,每年因为销售渠道不畅大量的蔬菜烂到地里。但这些个体种植户因为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投标,因此无法给这些单位供应食材。

这个案例中的“个体种植户”就是条例中要促进发展的“个体工商户”。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民法典》第五十四条明确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属于自然人。因为个体工商户只要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应视为符合供应商的法定资格条件。需要指出的是:第二十二条是供应商法定的资格条件,采购文件不得对其进行缩小或者增益,因此,个体工商户具备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的资格,这个资格不得限制或剥夺,这是不存在任何争议的。但是很遗憾,采购实践中,亚利依然发现不少违规限制个体工商户的案例,如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某单位工作餐外包竞争性谈判项目,资格条件就规定:谈判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人可能会问:餐饮服务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能够满足条件要求吗?事实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九条就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另外,个体工商户在第三产业中占比近九成,批发零售、餐饮、理发、修理、照相、平面设计、打印、运输配送等占据了主导位置。显然,类似本案例中食材配送等一些就近、零碎的政府采购项目,个体工商户直接提供产品和服务可能会比大企业更灵活,更具地域优势。

《政府采购法》施行马上就到20年了,但亚利还是发现一些采购人依然存在“供应商越大越好、越大越有保障”的陈旧思想。在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设置上挖苦心思限制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供应商投标、响应,有的如本案例中的采购人直接违规设置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才能投标、响应;还有的要求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有的则要求提供一大堆和采购需求没有直接关系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有的则限定只能生产厂商才能投标、响应,凡此种种都把数量众多、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拒之门外。但是,大企业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就一定比个体工商户等小微供应商好吗?似乎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据亚利了解:一些项目由于非要设置独立法人资格要求,导致个体工商户等小微供应商无法直接投标、响应,这些个体工商户就只能挂靠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用挂靠供应商的名义投标、响应,其代价是要向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缴纳合同金额10%的“过路费”,让亚利感概的是:此种挂靠行为和抽成比例已经在招标采购领域形成“黑色产业”,不得不说是一种悲哀。需要指出的是:不管这种抽成比例多高,都会体现在报价中,最终耗费的还是财政性资金。有的厂商很有实力,但并不具备全国服务能力。相反,一些本地的经销商由于服务网点近、成本低,提供的服务可能比大厂商质量更优、价格更低、响应更好。亚利听到过这么一件事儿:某采购人下属单位遍布全国,计划采购一批计算机,想绕过经销商直接邀请某500强厂商直接投标、响应,结果该500强厂商以“过去都是由各地经销商自行投标、总部没有能力提供全国支持”为由直接拒绝。

亚利想说的是:政府采购的目的,说到底还是买到好的东西和服务,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是不是大的供应商中标、成交不是问题的关键。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政府采购关键是找到和需求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和供应商的规模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要求确定采购需求要合规、科学、合理。所谓的“科学、合理”,就意味着对供应商不能一味地求“大”,一定要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22号文还规定:采购人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这实际上是要求采购人提高专业水平,尊重社会分工等市场规律。也只有对市场规律怀有敬畏之心,平等对待大大小小的各类市场主体,采购人才能把项目做得更细、更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施行的第一天,亚利祝愿个体工商户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春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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