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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81):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

上期(380期),亚利以《政府采购可以拒个体工商户于门外吗?》为题,谈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给予个体工商户公平的市场主体待遇,不得限制其投标(响应)。11月1日正值《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国务院还召开了专门的政策吹风会。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如何落实政策、更好地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是非常重视的。据亚利了解,北京等地在疫情期间,曾把一些郊区家庭经营的民宿纳入政府采购,以帮助当地民宿服务业纾困,这些都是成功的经验。但是亚利也听到一种声音:个体工商户社保、纳税状况可能都不太好,怎样扶持它们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呢?本期音频亚利就这个话题继续和各位同行聊一聊。

亚利认为,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是:个体工商户是以什么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商应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三种类型。那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到底属于哪一类呢?由权威部门编写的《<政府采购法>问答》(第70页)、《<招标投标法>释义》(第12页)、《<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8页)均将“个体工商户”与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归为其他组织。但是,《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刚刚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以上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即个体工商户是以自然人身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其本质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自然人属性和身份是不可分离的,与自然人一样,个体工商户是以家庭的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此,个体工商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只能是自然人的身份,也只能以家庭为单位对政府采购合同承担履行义务。

那么,区分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意义何在呢?大家知道,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法定资格条件,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提供相应材料。其他组织,比如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等,虽然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但属于组织化的供应商,就应当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相关材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进一步阐明:“财务状况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缴纳税收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如果认定个体工商户属于其他组织,则个体工商户需要和其他组织一样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据亚利了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一份财务审计报告,费用大致在5000元左右,资信证明银行也不会随便开具,法人、其他组织如果长期参与投标、响应审计费等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笔开支对于个体工商户则更会成为一道“拦路虎”。如果把个体工商户归为自然人,其财务与个人、家庭是混同的,哪有什么财务报告一说?因此,采购人在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时,就不能用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来限制个体工商户投标、响应,应当允许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应的承诺函,在资格审查时,如果个体工商户没有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材料,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至于纳税证明,由于其自然人属性,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存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而且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也披露,由于各种减免政策,80%的个体工商户是不需要缴纳税收的,也就是说,这80%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参与政府采购实际上是提供不了有关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的。因此,在设置资格条件时,应当允许没有缴纳税收记录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应的承诺函。至于社会保障资金,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家庭经营的民宿业主、种植户等个体工商户,属于城镇户口的,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农村户口的,则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亚利要提醒的是:这里都是“可以”,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措施。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参与政府采购,就不能设置资格条件,强制要求必须提供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在资格审查阶段,也不能以未提供相应的材料为由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可以要求其提供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承诺函就可以了。

亚利需要指出的是,个体工商户参加政府采购,虽然应当按照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其他组织进行投标、响应提供相应的资格材料,但是却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依据有两个:300号文和46号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这是法律上的拟制行为,同样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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