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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91):评审专家怎样才算尽到“审慎”义务?

本期音频亚利继续聚焦政府采购各方专业化的问题。“专家不专”“专家不公”,一直是困扰政府采购实践的一大顽疾。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确立了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原则,但什么是“审慎”原则呢?又怎么认定评审专家违反“审慎”原则呢?

先看一个案例:某采购人“办公用纸采购项目”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共6个采购包。采购中心于2021年9月14日发布招标公告,11月8日专家评标,中标结果公布后,B供应商参加了全部6个采购包的投标,并在第5包和第6包中标。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B供应商认为其属于小型企业,应当享受10%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要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招标文件第一章中明确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第五章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给予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经查,B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B供应商声明其为小型企业,B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提供的货物为本企业制造。财政部门向B供应商注册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请求予以认定,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经复核认定:B供应商为微型企业,其提供的办公用纸属于本企业制造的货物。财政部门查阅本项目评标报告,还发现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所有应标的供应商均为经销商,纸张生产商均不是小微企业,评标专家一致认为所有供应商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在质疑答复期间,评标委员会还出具书面意见:“由于各投标人均不是原纸生产企业,结合本次采购的特点,经评标委员会讨论,一致认为得分均不按照10%价格扣除”。财政部门认为:B供应商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了相关商标注册证,评标委员会未予认可并作出“所有应标的供应商均为经销商”等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明显属于认定错误。B供应商投标产品为其本企业制造并拥有商标的产品,应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评标委员会未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给予中小企业优惠,属于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门作出决定:本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通过梳理上述案例可知,本项目的采购标的为办公用纸,项目属性应当属于货物。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价格扣除扶持政策。这里的“制造”包含两个必备要素:第一,货物必须由中小企业生产;第二,货物必须使用该中小企业注册商标或者商号。而“生产”则包括从原材料的投入到产品产出的全过程。至于什么是“原材料”,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据亚利咨询了解:纸业分为原纸生产、成品生产等不同业态,原纸生产是指从纸浆生产的原材料纸的过程,原纸需要进一步加工才能制成办公用纸等各种成品纸。而成品加工是以原纸为原材料,加工制成成品纸的过程。显然,原纸生产和成品加工均属于“生产”“制造”行为。本案例中,根据B供应商将其他原纸生产企业生产的原纸通过成品加工制成办公用纸,属于货物的“生产”行为,且B供应商拥有所投产品的注册商标,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又声明其为小型企业,因此B供应商应当享受招标文件中载明的10%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错误地认为只有“原纸生产企业”才属于纸张生产商,而类似B供应商这种办公用纸成品加工商均为经销商而不属于纸张生产商,进而导致B供应商没有享受招标文件载明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财政部门认定采购行为违法是正确的。

还有一个知识点,亚利需要指出:B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自己是小型企业,后经其注册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其为微型企业,从划型上来看是不同的,但小型、微型在享受政府采购预留份额、价格扣除扶持政策上没有差别,即使是B供应商的声明函存在认知或者表述错误,也不应影响B供应商享受招标文件载明的10%价格扣除扶持政策,更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大家知道,根据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本案例中,B供应商依法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应当享受价格扣除,完全不需要提供相关商标注册证、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更无权索要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材料。对于 本案例中B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评标委员会只需依据46号文附件格式、《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进行常识性审查即应当予以认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怎么理解这里的“审慎”原则呢?亚利认为:就是评审专家对于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定性、决策要格外周密、小心谨慎,有理有据,有温度,切不可凭经验、凭感觉、凭好恶。实践中,一些评审专家以评死供应商为能事,对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鸡蛋里挑骨头往外踢,踢出一个少评一个;一些评审专家甚至逼供应商10分钟内提交一大堆采购标的的成本清单;还有少数评审专家一上来就啪啪啪认定投标(响应)无效,直到项目不足三家废标(终止采购)拿钱走人,被业界戏称为“废标专家”。据亚利了解,一些项目要求提供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依照国家标准,国徽的一面应为正面、人像的一面应为反面,但一些供应商并不了解,正反面正好提供反了,尽管采购文件没有做出身份证放反了怎么办,但一些评审专家坚持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这在一些地方此类的错判案例非常普遍。显然这些行为都是违背“审慎”原则的。

一些评审专家可能会问: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禁止评审专家这么干,我这么做有什么错吗?亚利认为:要全面探究什么是“审慎”原则,我们要回归法律的本源。“审慎”原则实质性源于审慎义务,又叫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来自民法起源罗马法的善良家父原则,其核心包括两个要素:第一,对待事务具有相匹配的专业知识经验,就像一个父亲不断地提升自己养儿育女的专业技能一样;第二,对待事务应当具有公正善良的品格,就像一个善良、谨慎对待子女前程和命运的父亲一样。对于一名记者而言,审慎义务就意味着:其采写的内容就是其“子女”,作为一名善良家父,这名记者还会对其采写的每一项内容、每一个文字粗枝大叶吗?而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就应当是一名善良家父,其评审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内容就应当是其“子女”,这样的话评审专家对待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有效无效还会满不在乎吗?因此,评审专家应当通过培训等手段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法规知识、专业技能和道德水平,同时像一名善良家父对待自己子女命运一样郑重其事、不厌其烦,既能坚持原则又能公正、谨慎地认定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这样才践行了“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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