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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92):电子标规定未录入保证金信息拒绝投标,合规吗?

本期音频,亚利结合一个案例谈谈电子化交易平台采购实践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目前,电子化交易平台越来越成为政府采购的主流业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人为因素,规避交易风险,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但是,由于平台开发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对法律吃的不透,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问题。

先看案例: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就教学用三维激光扫描仪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2020年9月22日发布招标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平台设置的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为10月13日10:00,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的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则为10月14日10:00。到10月13日10:00,共有五家供应商进行了投标,采购代理机构于10月13日组织了评审工作。随后D供应商四次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请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D供应商的投诉理由是:本项目开标时间不统一;采购代理机构故意设置障碍,使其缴纳了保证金却不能参与电子解密。财政部门受理了D供应商投诉并依法进行调查,查明事实如下:本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确实存在不一致的问题。财政部门调查还发现:根据招标文件前附表第28项规定:“投标人必须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录入缴纳保证金信息,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录入信息对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最终确认,保证金到账后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投标系统进行确认后生效。”根据前附表第26项规定,未按照前附表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经查,D供应商却于10月13日前以“保证金”为名向采购代理机构转账32280元,但由于未录入保证金缴纳信息,投标文件被拒绝。财政部门认为:本案例中,由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对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的规定相矛盾,且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故难以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将10月13日10:00作为本项目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合法合规。因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对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的规定不一致,采购代理机构以D供应商未在10月13日10:00前录入保证金信息为由拒绝其投标文件,缺乏依据,损害了D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门认定本项目采购行为违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梳理本案例,亚利认为主要存在有两个问题:第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对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的规定不一致如何认定?第二,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录入保证金缴纳信息,可否拒绝其投标?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非常明确,毫无争议,本案例中,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为10月13日10:00,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的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却为10月14日10:00,两者明显不一致,在10月13日10:00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七条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10月13日10:00之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对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规定不一致,会影响供应商投标是否会被拒收,也会影响供应商参与开标、评审活动(如准备现场演示、澄清投标文件、书面说明报价合理性、确认报价修正等),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这就只能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

亚利想强调的是,在电子化采购大面积推行后,有的平台专业化水平较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操作时不够审慎、专业,因为时间设置出错导致期限不合规被质疑、投诉的案例经常发生。如2023年1月9日(星期一)发布招标公告,设置提供招标文件的期限为五个工作日,1月9日(星期一)当天不计算在内,除去1月14日(星期六)、1月15日(星期日),最后一个工作日应为1月16日(星期一)。但是一些平台会默认时、分、秒为 00:00:00,如果设置时间时没有手动调整,这样到1月16日(星期一)00:00:00,期限实际上只给了四个工作日,比法定的最低期限少了一个工作日,这显然是不合规的。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因此,在平台应当将提供招标文件的期限设置为诸如1月16日(星期一)23:59:59、1月27日(星期二)00:00:00等。

第二个问题: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录入保证金缴纳信息,可否拒收其投标文件?依据87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投标文件只有两种法定情形: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供应商没有缴纳保证金,以及供应商在填写电子标时没有录入保证金缴纳信息,都不属于拒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情形;如果拒收,则属于违规行为。依据87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应认定投标无效而不是拒收其投标文件。据亚利了解,一些成熟的电子化采购平台可以与投标保证金账户实现数据互通,这样就可以在投标阶段提醒供应商缴纳保证金、如果未缴纳保证金,在评审阶段可以根据平台信息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如果像本案例中平台不具备条件的,亚利认为:招标文件不应当增加供应商义务、要求录入保证金缴纳信息,应当允许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通过,由采购人查询到投标截止(开标)时间时供应商缴纳保证金的情况,未缴纳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应被认定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被拒收和被认定无效有区别吗?表面上看,无论是投标文件被拒收还是被认定无效,供应商都一样没有获得采购合同的机会。但是,两者的法律后果却迥然不同:投标文件被拒收,意味着供应商根本没有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只能以潜在供应商的身份质疑招标文件,但对于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则没有质疑的权利;而投标文件被认定无效,则意味着供应商参与了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仅可以质疑采购文件,还可以质疑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有更多的救济权利。因此,本案例招标文件载明:未按照前附表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突破了87号令的规定,扩大了投标文件拒收的情形,直接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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