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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94):哪些类型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采购实践中,判别供应商组织机构是否属于“企业”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境内依法设立、依据300号文的划分标准确定为中小微企业的供应商,才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即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中小企业享受预留份额扶持政策,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小微企业享受10%-20%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这一制度规定意味着:只有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才可以参与中小企业划型并享受扶持政策。那么,什么是46号文和300号文中所称的“企业”呢?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是企业吗?

我们先看个案例:

A会计师事务所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涉税中介机构服务采购项目投标并中标。有供应商质疑,A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企业,不符合300号文和46号文规定的“企业”的含义,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具备投标资格,应判定中标无效。

再来看一个案例:

B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农业服务采购项目投标竞争,评标委员会在判别组织机构时认为,该供应商提供了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属于企业;B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该供应商中标后受到质疑,理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企业。

类似这样的案例在采购实践中还有许多。是否可以简单认为只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就是企业呢?组织机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就可以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吗?

我们知道,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具有经济法人资格的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我国以企业法律形式为标准,即依据产权形式、责任承担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不同,企业可以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典型的企业法律形式,对应的法律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三部法律对企业规范的共性都是需要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据此,亚利认为,判别一个组织机构是否属于企业的主要依据,一是按照企业的基本法定分类判别组织机构是否属于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类型。公司又可以细分为两小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二是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判别组织机构是否属于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我国的企业法律形式。

实践中还有没有更为简单的判别方法吗?亚利通过查询发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关于管理登记部门和机构类别的相关编码规定,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判别其组织机构是否属于企业。如登记管理部门为“工商”,机构类别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头两位编码为“91”,就可以判别此类组织机构就属于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头两位编码为“93”)、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头两位编码为“92”)不属于我国法定意义上的企业。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要履行工商登记手续,但是登记管理部门却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作为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形态来管理与规范。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其他法人,不属于企业法人,是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视同中小企业呢?根据46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需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而46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头两位编码为“52”)的登记管理部门为民政部门;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头两位编码为“31”)、司法鉴定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头两位编码为“34”)其登记管理部门为司法行政部门,三者也都不是企业。由财政部国库司做出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规定:关于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规定。因此,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均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亚利认为,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涉及政策性强,在实践中需要政策的执行者认真了解相关制度,真正将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落实到实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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