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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96):《中小企业声明函》质疑高发,怎么办?

2月17日上午,由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共同举办的政府采购20周年双庆典暨18届集采年会历时三天胜利落下帷幕。疫去春归,和风拂面,来自中央及地方财政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军队单位、高校单位、医院单位、社会代理机构、优秀供应商代表500多人汇聚北京,济济一堂分享专业价值。经过三年疫情,一下子见到这么多新朋旧友久别重逢的笑容,作为主办方负责人,亚利感到由衷欣慰。

持续输出专业价值,是我们一直以来不变的宗旨。在紧张的三天会期中,我们安排了供应商、采购人两场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由我和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金牌讲师曹石林现场授课,还有近3万从业者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网、易采通视频号直播收看了授课内容。在采购人研修班上,曹石林老师详细讲解了目前热议较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问题。会议期间,亚利也从与一些政府采购同行交流中了解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实施后,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由之前的6%-10%提高到10%-20%,一些地方干脆把所有的项目一律按顶格20%优惠。这就使得《中小企业声明函》成了决定竞争成败的“撒手锏”,最后形成一道“奇观”:但凡项目一采购,供应商个个都标配有《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成交)结果一公告必遭其他供应商质疑、投诉,一查许多供应商都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由此导致程序搁浅、流程反复,与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同行表示压力很大,希望也听一听亚利的看法。

亚利认为: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是实现政府采购从预算支出管理单一目标向发挥供应侧牵引作用、宏观调控综合目标转变的重要抓手,争议多发,恰恰说明供应商注意到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可以给自己带来好处,并积极利用扶持政策参与政府采购竞争,这是一件好事情,说明扶持政策在供应商层面得到了积极的反馈。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质疑、投诉陡增的现象,应该怎么理解呢?46号文要求供应商据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依据46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实际上这是一种自律承诺,类似“好人举手制度”:即“我申明自己是好人,承诺遵纪守法,并接受监督”,这种制度的优势是让声明人置于社会各方的监督之下,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比单纯的行政监管更具效率。《中小企业声明函》制度的设计应是出于同样的考虑,供应商只要提供了符合规定的声明函,就先假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目的就是充分利用其他供应商尤其是竞争对手的监督力量,通过其他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来查证《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政府采购是一个全国市场,中小企业数量庞大,经营状况波动很大,单纯依靠行政力量查实真伪耗时费力。俗话说:“同行是冤家”,最关注、最了解、最具备质疑动力并有能力查证中标、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真伪的,恰恰是其他供应商。因此运用市场竞争的相互监督远比运用行政手段更高效、更节省成本。因此,质疑多、投诉多,恰恰说明市场监督这一制度设计正在发挥积极作用。供应商投标、响应是一个反复不断的市场行为,即便是在某次投标、响应中提供了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侥幸中标、成交,也无碍大局,因为在后续的采购活动中不可能每次都这么侥幸过关。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做的是,认真审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发现内容不实的要及时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认真依法审查,发现内容不实的就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严惩。亚利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得到了惩处,诚信的供应商得到了更多的商业机会,政采市场就会日趋规范。此外,还有一些履约环节才暴露的问题,不能指望在采购环节解决掉,这就需要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强化履约环节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化对结果导向的关注,弥补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合同履行环节的空白。另一方面,采购人也要主动作为,把好履约验收关。

在和参加研修班学习的供应商交流中,亚利深感供应商接受系统培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些供应商说:价格优惠20%,这么大扶持力度确实很诱人,自己作为供应商对于制造商的情况并不了解,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就意味着放弃机会,心有不甘,干脆填报一个声明函试试,万一中了呢!亚利要强调的是:对于货物采购项目而言,《中小企业声明函》由供应商填写,但需要填写的是采购标的制造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企业信息,内容不实的,将被财政部门认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其后果几乎是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亚利提醒广大供应商如果没有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千万不能心存侥幸,就不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了。亚利也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设置类似以下文字:“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将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给予处罚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此警示供应商理性、诚信投标、响应。

一些地方“一律按顶格20%优惠”这样的做法合理吗?在《亚利聊政采》366期:《这样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可行吗?》,亚利表达了自己的看法:采购人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主体,有一些行业报价弹性非常小,小微企业享受20%价格优惠后,导致一些优质的企业不得不退出竞争,这就有可能直接影响采购效果,挫伤采购人的积极性。长此以往,采购人势必会在别的地方设置隐形条款规避风险,最后吃亏的还是中小企业。

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还会出现什么问题呢?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有什么好的制止造假的做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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