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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97):招标项目合同文本中的验收标准可以变更吗?

招标项目采购中,招标文件必须包括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而且合同法定必备条款必须事先在合同文本中约定,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允许变更。那么,具体哪些内容不可变更呢?本期音频亚利就结合一个案例聊一聊这个话题。

先看案例:

T政府采购中心就“档案馆一体化智能配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进行逐一功能性验证,共同签署验收报告”,供应商M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此规定提出异议,认为采购项目中的一些技术参数,如静电放电抗扰度、浪涌抗扰度、交流电源端口谐波、谐间波及电网信号的低频抗扰度的数值、手柄摇力、工作噪音等,采购人和供应商均无能力逐一开展功能性验证。由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沒有答复,发布中标公告后,供应商M公司就异议事项正式提出质疑,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T政府采购中心答复:供应商M公司对合同文本的异议事项是对项目履约验收提出的具体措施,不违背合同文本的原意,只是对合同文本的进一步细化,采购人可以接受其提出的异议要求。

针对质疑答复,M公司认为采购人针对不同供应商签订不同的合同,属于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遂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在本案中,首先,供应商M公司就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提起的形式、时效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供应商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的响应,应当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

亚利认为,搁置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形式、时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暂且不议,本期音频讨论的关键点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事项,供应商认为存在缺陷,可以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另行约定吗?

对于政府采购合同来说,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内容都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这些内容任何一项的修改,就构成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中的“实质性修改”。

再来看本案例,专业技术参数的设备,往往采购人和供应商并不具备某些性能指标验收能力,需要借助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的力量,需要专业的设备和技术人员就本次采购的产品实地进行检测,出具验收报告并认可。委托第三方权威质检部门就会产生费用,那么,费用由谁来出呢?如果是供应商出,势必影响供应商的报价。如果招标文件不约定,在验收时,委托第三方权威质检部门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超过合同价格,政府采购制度不允许;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报价时没考虑,供应商不接受,势必产生合同履行争议。

由此可见,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制作是不合规的。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应该在采购实施计划中就设备验收制定履约验收方案。亚利在此提醒,采购人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履约验收方案是采购实施计划的一部分,包括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亚利认为,制定合同文本有七个要点:第一,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第二,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包括是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以及费用谁来承担;第三,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第四,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第五,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第六,如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第七,四类必须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及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专业法律顾问审定。亚利建议,其他采购项目有条件的应邀请法务人员参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顾问必须为采购人的外聘人员,不可以是本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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