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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98):成交价高于市场价两倍多采购人被举报,怎么办?政府采购有两个标准经常被人搞混,一个是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个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二者的共同点都是以一定的项目金额为界线进行规范,如100万、200万元。但是二者又是不同的,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或者说应当接受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规制,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政策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来采购;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那么,采购人如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如何合法合规开展采购活动呢? 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市一个雨伞、帽子等货物采购项目,预算100万元,采购人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该项目有三家供应商响应,经过磋商确定了一家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为99.75万元。项目结束后,财政部门收到其他供应商的举报,称该项目市场价40万元就可以,成交价远高于市场价格。 接到举报后,财政部门展开调查。根据该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数据,财政部门估算后发现,最高60万元就可以采购下来。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人严重浪费财政资金。目前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还未签订采购合同,财政部门该如何处理呢? 一般来说,多数省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该项目预算100万元,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那么,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该如何采购?在《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中,财政部曾答复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这类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确保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也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职责,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按照74号令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如本案例,应采用询价而非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由此可以看出,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无需经过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但自行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不等于可以随意选择采购方式,采购方式适用应按照74号令要求,符合法定情形。 该项目选择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然而磋商出来的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实,本项目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竞争性磋商是针对采购人对不明确的采购需求才有必要进行“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的五种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显然,雨伞、帽子等货物采购项目并不适合上述五种情形。 而本项目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适用询价采购方式。询价方式适用情形包括:第一,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的现货;第二,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已有固定市场的服务和工程。并且询价方式采购的程序较为简单,通过货比三家,供应商一次报价,即可确定成交供应商。且询价可以采用电子反拍程序实施。 此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标准统一的,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最低价成交,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签订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合同。 从本案例中还可以看出,采购人不仅采购方式选择不合理,采购预算做得也不合理,采购人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本项目应当停止采购,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市场调查,在预算之下制定合理的最高限价,以控制最高成交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