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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00):利害关系人没有缴纳社保,供应商能中标成交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依法缴纳社保,这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具体项目采购中,通常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对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和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那么,这项要求适用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人吗? 先来看一个案例: A供应商认为对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区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提起投诉,理由是: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产品是“螺杆空压机、冷干机、储气罐”,其制造商近三年内缴纳社保人数为0,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当具备依法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之规定,应认定中标供应商中标无效。 有听友问亚利,A供应商的投诉成立吗? 我们知道,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保资金是强制性规定,这是为了抑制供应商依靠逃避缴纳社保等手段来降低成本的行为,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一项措施。 不缴纳社保被判无效投标响应的案例还有不少。财政部第867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财政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某大学新鲜蔬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判定中标供应商不具备法定的投标资格,责令采购人废标。 针对医院洗衣房设备案例,研读《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可以发现要求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保证明的主体为供应商,而不是产品制造商。对此亚利认为,制造商不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只是利害关系人。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关系来看,政府采购的规则只管到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没有扩大到所有利害关系人。比如,某手机代理商中标了,只能要求投标代理商依法缴纳了社保。为什么这样规定呢?我们假想一下,如果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规则管控扩大到了所有利害关系人,政府采购活动将无法操作,比如采购手机,手机是由非常多的零部件组成的,涉及到许多的制造商,如要求涉及的所有配套供应商缴纳社保记录都要核实准确,那工作量将是巨大的,也不是书面审核能快速高效完成的。因此,政府采购讲的是,你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作为当事人你缴纳社保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要求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进行首批试点,允许供应商参加试点城市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再提交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材料。 亚利发现,这两年各地纷纷响应,降低供应商的交易成本,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供应商只需提供市场主体证明,对其他材料诸如财务状况报告、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要求,则实行承诺制。与此同时,扩大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范围,通过查询可核实材料的真伪。承诺制有一天全面推行,所有供应商就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了,只提供承诺函即可。 针对案例中制造商未缴纳社保的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无权处理处罚制造商,这就像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有误,只能处理处罚投标人,不能处理提供错误信息的制造商一样。有人可能会问,制造商不缴纳社保就没事了吗?不然!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用人单位必须购买,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针对本案例中制造商的违法行为,利害相关方可以到制造商社保账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