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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01):未进入项目群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合规吗?

此前“亚利聊政采”用了两期音频聊了专家该不该建群的问题,旗帜鲜明地提出亚利的观点: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既不该违规建群,也不该去加入各类评审专家群,这是对政府采购规则的敬畏,也是专家自我保护的需要。然而,亚利近期看到多起财政投诉处理案例,发现也有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工作方便,建了供应商群被处罚的。这是为什么呢?

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一个黑土滩治理项目公开招标,预算384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开标前四天内添加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钉钉号,在开标前半个小时该工作人员将投标供应商拉入群内。有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称,开标前半小时内才邀请投标供应商加入钉钉群,不足以证明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存在向他人透漏项目信息的情形,包括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形。因此,此举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案例二:某市农业农村局人居环境整治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484万元。招标文件要求,为顺利开展网上开标,投标人请于开标前三个日历日前,添加工作人员为钉钉好友。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时间未添加该工作人员为钉钉好友,不能被拉入该采购项目钉钉群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还有一个备注也值得注意:在加入该工作人员为好友后,主动把自己的昵称改为投标单位名称及所投包号。

先聊案例一,关键点不在于建不建群,而在于不能泄露供应商的信息。案例一中提前建群,存在着提前泄露已获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信息的风险,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们看看第二十八条是怎样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称,开标前半个小时才邀请投标供应商加入钉钉群,不会提前透露供应商信息。果真如此吗?开标之前的半个小时,供应商真的什么事都不会做吗?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供应商会适时调整投标策略,进而影响公平竞争。具体来说,供应商一进群就能快速分析出他们之间的竞争状况,以及竞争对手对自己的影响,进而来调整自己的报价。比竞争对手有劣势的,要降价;比竞争对手有优势的,要提价。半个小时的时间做这些足够了。亚利就知道一个曾经发生的真实案例:一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报价760万元,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该供应商递交了一个纸条,表明投标报价增加50万元,最后专家评标和合同签署都是按照加价50万元来的。这其中的猫腻不言而明。

第二,会给投标响应人串通提供便利条件。供应商会根据来参加活动的供应商信息,快速寻找围标串标的“合伙人”,中标了给“合伙人”好处费。现在不少省市交易中心的电子化平台,对哪些潜在供应商下载了投标文件一类的信息是看不到的、保密的,就是为了避免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代理机构是不可以建群的,不管是提前半小时还是一分钟。但在开标唱标后,供应商名单已经公开了,再建群就不存在泄密的问题了。

再聊案例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日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这给投标人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其他投标人之间串标提供了沟通便利,容易让潜在投标人形成联盟,并最终影响该项目的中标结果;且开标前建群会泄露潜在投标人的数量等信息。这样做,同样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此外,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未添加该工作人员为钉钉好友的,不能被拉入该采购项目钉钉群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这也是违规的,因为即便是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仪式,也只能视为认可开标结果,不能认定为放弃投标。本项目是电子招投标项目,按照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还明确规定,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也就是说,在电子招投标中,只有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才会视为撤销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并不存在放弃投标这一说法。

最后,亚利还要提醒各位政府采购同行,实践中因为项目采购需求编制得不够完善,会有多名供应商分别提出询问。一些代理机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征求供应商意见,会建群统一征集意见、统一解答各种问题。这种看似公平、公正的做法,同样会因为在一个群里而导致潜在供应商的信息泄露,并不可取。当然,如果确需征询或回答多个供应商的意见,可以在采购文件挂网之前开展。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你还遇到哪些新奇而典型的案例?欢迎在留言板留言,下期音频我们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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