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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06):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可以只要求一个吗?

日常生活中,个人购买电脑、手机、空调等电子电器产品时,会根据自己的需求确定某一个品牌的某一款产品,通常该品牌的该款产品会有一个专属的型号,即产品型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了避免供应商履约时谋求利益最大化钻空子,采购人应当明确要求供应商投标时填写产品的规格与型号。近日,接到一个咨询电话,说的就是由于招标文件对产品的规格、型号规定不清楚,导致采购项目废标的事儿。

案例是这样的:

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共有四家供应商投标。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中一栏内容,要明确填写“型号或规格”。专家在评审时发现四家供应商在响应时写法不一,有的填写了“规格”;有的填写了“型号”;还有的“型号和规格”都填写了。评审专家认为,招标文件存在问题,明显误导了供应商,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停止评审,重新采购。对评审专家的看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难以接受,因此电话咨询亚利团队。

亚利认为,采购文件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评审专家坚持重新采购是合理合法的。在本案例中,我们需要搞清:什么是规格?什么是型号?规格和型号有什么区别?

经查,“规格”通常是指生产的成品或者使用的原材料等规定的质量标准,反映某一类物品的共性特征。“型号”是指产品标签上的编号,是用来识别产品的识别码,反映某一类物品的个性特征。比如,我们要采购0.5mm的原子笔,一般来说0.5mm就是原子笔的技术规格。但除了0.5mm技术规格外,原子笔还有其他技术规格,如0.7mm、1.0mm。而且,0.5mm技术规格的笔,除了原子笔,还有其他系列产品,如碳素笔。“规格”反映的是采购标的的质量标准。“型号”为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所专有,不同供应商的不同产品,编号、识别码是不同的,同一供应商的不同产品,编码也是不一样的。这就意味着:型号是产品特有的,就像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

亚利认为,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分项报价表中填写“规格或型号”。对此,供应商可以只填写“规格”,也可以只填写“型号”。填写“规格”的,只能说明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的质量标准作出了响应,但供应商具体以什么型号的产品去响应则不得而知。如采购一批3吨的叉车,供应商填写“规格”3吨。但作为一类产品叉车一般都有一个家族,多款叉车中每款叉车的价格自然不同;而且还有油电之分。如果项目继续评审,按照供应商填写的规格确定了一家中标供应商,最后供应商很有可能拿满足规格的低等次且价廉的产品去履约。

本案例中,由于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仅填写了产品的“规格”或者仅填写了“型号”,使得评审专家无法获悉产品的“型号”或者“规格”,属于投标文件中重大缺陷。但是项目已经开标,如果允许供应商补充说明“型号”或者“规格”,供应商很可能会利用澄清、说明的机会,调整投标方案,这是不合规的,也对其他投标人显失公平。且投标标的的“型号”、“规格”,涉及投标报价,是实质性内容,不属于可以澄清、说明的范畴。因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继续评标会给后续合同签订履行埋下隐患。依据法律规定,专家只能停止评标,采购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采购。

那么,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产品规格型号,可以吗?亚利认为不可行。法律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的修改。亚利在此分享一个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修改产品型号被处罚的案例。某省一高校实验室多媒体设备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应采购人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产品变更协议》:将该项目部分采购标的云终端系统由A供应商产品的规格型号变更为B供应商产品的规格型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最终中标供应商被罚款3.5万余元,采购人也受到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那么, 招标文件对产品的规格、型号进行要求,到底应该怎么规定呢?“规格”?“型号”?“规格或型号”?“规格型号?”这四种表述中,哪种才合适?亚利调查了解到,大多数人认为四种描述都可以,其中不乏从业多年的专职人员。根据法律规定,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属于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亚利认为,招标文件在设置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事项及要求时应与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保持一致,应当设置为产品的“规格型号”,这样既反映采购标的的质量标准特征,又能反映供应商的产品特征。如投标的原子笔“规格型号”为0.5mm、G-0013。0.5mm为原子笔的“规格”,G-0013为投标供应商原子笔的“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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