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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13):采购人一定要派代表参加评审吗?

近日,有采购人向亚利反映了这样一种情况:“我们经常被审计机关警告,说采购人没有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政府采购程序。”这种情况和亚利之前了解到的一个案例十分相似:2020年8月,某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中小学及幼儿园随班就读资源教室设施购置项目,采用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由于三名专家中没有采购人代表被投诉成功。当地监管部门认为,采购项目的磋商小组由随机抽取的三名评审专家组成,没有采购人代表,组成不合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那么,采购人一定要派代表参加评审吗?不派代表参加评审合规吗?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关于采购人委派代表履职的问题业界存在不同的解读,目前似乎仍没有达成共识,尤其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以来,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评审也成了普遍的现象。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相关条款规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两方面人员组成,这里的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竞争性小组,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从评审委员会人员结构来看,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没有采用“应当”之类的强制性规范语言,规定评审委员会必须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两个方面的人员组成。而评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合理解释应为评审专家占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乃至全部,即采购人代表人数可以是三分之一以下乃至为“零”。从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表述和人员占比来看,采购人不一定必须委派代表参加评审。

制度的中性规定也为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评审提供了依据。许多人表示当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责任重大,能躲则躲,其中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懂得如何参与评审;二是为了避嫌,不想承担相关的责任;三是害怕麻烦。

亚利认为,虽然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强制性规定采购人必须委派代表参加评审,但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背景下,采购人最好派代表参加评审,这样的好处显而易见:一是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形成制衡,相互监督;二是可以体现采购人的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代表采购人行使项目决策权。从采购项目看,有些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能需要在评审前说明项目应用场景和采购需求;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磋商方式采购时,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这就意味着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审就成为必须。如果评审委员会评审行为失当,属于法定纠错情形的,采购人若派代表参加评审,履行监督义务,评审现场可以依法采取重新评审措施及时纠错,提高采购效率。总之,采购人代表在政府采购评审环节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审,对于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采购程序顺利进行是有益的。

亚利认为,由于采购方式、评审方法的不同,政府采购项目的复杂程度不同,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应有不同的要求。从现行制度看,《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指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参与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活动的评审。据此规定,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成为采购人的法定义务。亚利也关注到,再次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评审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也可以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方式的,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和评审工作。“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旦获得通过实施,采购人是否派代表参加评审的争议将划上句号。从这个意义上讲,“意见稿”为下一步修法中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发出了确定无疑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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