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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14):公立医院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吗

公立医院自筹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移动冷库,公立医院自筹资金采购医疗设备,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不必走政府采购程序。这是亚利近日在某自媒体微信号上看到的观点,着实让人一惊非浅。果真如此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例:

某县医院政府采购一批医疗设备,资金来源方式为自筹。采购过程中,招标公司违反了有关抽取专家和评审现场要全程录音录像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县财政局作出废标的处理决定。随后有供应商投诉,认为本次招标项目使用的是自筹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国际招标,财政部门无权监管;县财政局作出废标决定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不充分。基于以上的原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要判断,公立医院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适格主体?《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也进行了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所以从采购主体来讲,公立医院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政府采购的适格主体。

其次需要判断医院自筹资金、贷款的资金性质问题。政府采购用的是财政性资金。那么,何为财政性资金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也就是说,判断资金性质属于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能只看资金的来源是不是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经营收入、贷款、发行债券,而是看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2010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做了明确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这就意味着,从2011年起预算外资金已成为一个历史概念了。

亚利也看到,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二条也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应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所以,事业单位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出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都属于财政性资金,属于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2018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同样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中,进一步表示,按照《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管理,国家机关、包括公益性医院在内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都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

值得关注的还有,2021年8月,财政部对关礼等9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的建议》进行了答复。再次重申: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从何而来,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有人可能会问:类似“学生医保”“一卡通存款”所谓的“自筹”资金,由学生往自己的卡里充钱,还可以随时提取,属于什么资金性质?按照会计科目,这些资金通常计为“暂存款”。但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主体、签约主体、付款主体也只能是公立学校,而不是学生。因此,这些“暂存款”在学校支出时也都是确认为收入的。当然也应纳入预算管理。

综上,如果是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此外,公立医院采购的医疗设备,不论是国产医疗设备,还是进口医疗设备,换句话说,不论是国内招标,还是国际招标,依据《〈政府采购指导案例16号〉:X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的规定,统一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

亚利了解到,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卫生健康系统开展三年专项行动,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从严格依法采购、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等十方面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山东省潍坊市、聊城市、烟台市等多地财政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立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都明确将辖区内公立医院的政府采购活动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监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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