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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15):200万以下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算歧视中型企业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精神,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实施一年半之后,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从202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一年过去了,各地运用政府采购手段支持中小企业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但一涉及到具体做法时,依然存在不同的争论。近期亚利多次被问到同一个问题: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可以在采购文件资格条件中要求“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学校家具采购项目预算180万元,谈判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中明确“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有供应商对此进行质疑、投诉,认为此要求限制了中型企业参与竞争,属于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这个案例中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成立吗?

为什么供应商认为此项目限制了中型企业参与竞争呢?供应商是根据46号文第七条的规定,即“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认为此项目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采购人可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不能只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针对此案例,亚利了解到业内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是应该按照46号文第七条的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果只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确实限制了中型企业参与竞争;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则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适宜由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一则小微企业比中型企业更需要扶持,“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可以让政策功能发挥得更具体;二则根据采购需求具体情况能更好地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其实,大家争议的焦点主要在46号文第七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否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

此前也有网友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过类似的问题,“一个150万元服务项目或者350万元工程项目已经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否还需要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份额?”国库司的答复是: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46号文没有要求是否需要专门预留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但也没有要求需要预留份额。但鼓励采购人将此类项目的部分比例,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从国库司回复来看,亚利理解,第一,46号文第七条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可以理解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从46号文制定的总体原则来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对小微企业给予政府扶持,是制度设定的主旨。46号文第七条虽然明确了“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此条主要是强调预留份额这项扶持政策所对应的项目情形。在实际执行中,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角度来讲,上述项目要求“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并不违反法规政策要求。第二,46号文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特别强调了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比例要占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60%,从这一政策设定上,也能看出要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立法宗旨。

亚利发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181号文)第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虽然181号文已经废止,但对中小企业的细化仍然值得借鉴。

实践中,小型、微型企业与中型企业实力悬殊。以制造业为例,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由此可以看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小型、微型企业应该更需要政策支持。因此,政府采购项目中适宜由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应当鼓励采购人预留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当然,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的情况还要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来设定相应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上述案例如果仅依据制度文件的文字表述就认定项目排斥了中型企业,是不合理的。

所以,亚利赞同第二种观点,即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可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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