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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16):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吗?

工程招标项目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往往有这样一条规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为什么这么要求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要求,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因为一个企业只有一个基本账户。

那么,对于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项目这样要求,合规吗?近日,有供应商向亚利反映:参与了某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响应,参加磋商前缴纳了磋商保证金,但由于不是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被判定为无效响应。那么,非招标项目保证金,也必须从响应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吗?

先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的具体情况:

某省人工增雨防雷技术中心人影基地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项目公告后,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称:磋商文件的资格审查中要求,“保证金要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出,并提供磋商供应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已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提供银行证明或提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相关公告”。

投诉人响应文件提供了“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以及缴纳保证金的“XX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回单上载明了付款人、收款人、付款金额、交易时间、用途、磋商项目编号以及银行的公章。然而,磋商小组据此认定,响应人保证金没从基本账户转出,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无效。

亚利认为,针对本案例我们要思考两个问题:政府采购对保证金基本账户有什么规定?保证金必须要从投标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吗?

我们知道,从“基本账户”转出保证金这一要求,是在招标投标法规提出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然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与工程建设无关)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所说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或者说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不管辖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与工程建设无关)的实施。

本案例中项目采用的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因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非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磋商文件将磋商保证金从企业基本账户缴纳及开户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例中,供应商已提供了《XX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回单上已载明付款人、收款人、付款金额、交易时间、用途、磋商项目编号以及银行的公章,足可以证明保证金是从自身账户转出。

亚利认为,本案例还要说明企业账户许可证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的规定,人民银行在试点城市不再核发企业开户许可证。2019年7月22日起,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或者说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属于国务院要取消的行政许可证件。本案例将已经取消的证件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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