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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17):供应商放弃中标又反悔,怎么办?

近日,某市财政局向亚利团队咨询一个问题:他们对一家放弃中标资格的供应商进行了行政处罚,供应商看到处罚结果这么严重,反悔了,说可以履约。这种情况下,允许供应商继续履约吗?

其实这种情况不在少数,政府采购信息报也曾报道过一个类似案例:

某市公路管理局工程箱体检测服务公开招标,预算为280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供应商以255.9万元的价格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A供应商迟迟不与采购人签合同。在采购人再三催促下,A供应商提交了放弃中标申请函,称因为关键设备采集器出现故障返厂检修耗时较长,无法正常履约,所以申请放弃中标资格。

采购人收到弃标函后,顺延了第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研究了A供应商的弃标函和采购文件要求后,认为A供应商采购文件并没有要求必须采用自己的设备进行检测,租用其他厂家的设备也可以,没有正当理由弃标则面临着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A供应商了解到可能受到的处罚,又反悔了,表示愿意尽快按照要求履约。那么,这种情况下允许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吗?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些供应商心存侥幸,随意投标,中标后轻率弃标。亚利认为,说到底还是因为成本原因。而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对供应商和采购人来说是两败俱伤的。供应商随意投标(响应)、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不仅会导致具体采购项目失败,而且会大大增加整个政府采购制度的交易成本。

在此回答一下同行咨询的问题:供应商放弃中标后,是否允许其反悔呢?有同行认为,只要采购人没有重新采购或者财政部门没有发出行政处罚公告,供应商就可以反悔。亚利认为,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政府采购是一项不可逆的活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双方均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即采购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资格。

一般而言,采购人发出采购文件属于要约邀请行为,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属于要约行为,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要约、承诺达成一致,就意味着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可以撤回。虽然供应商提交了弃标函,属于撤销要约,但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在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销要约。

本案例中,供应商因关键设备采集器出现故障返厂提出放弃中标,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其提交弃标函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且已经完成,不存在反悔的可能性,采购人应当拒绝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

最后,亚利提醒采购人,要将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表达清晰、完整、准确,把中标(成交)供应商违约责任在采购文件中提醒告知。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增强守法守信的意识。合同无小事,诚信大于天。谨慎承诺,理性评估投标(响应)的履约风险,这是供应商应当承担的审慎义务;监管部门要追究失信违约责任,让供应商审慎投标(响应)、不再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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