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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22):鉴证类专业服务机构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近日,有同行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像律师事务所这样的专业咨询机构,在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前提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呢?

我们先来看具体的案例:

某市司法部门采购法律咨询服务,采购预算216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载明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行业类型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某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填写其从业人员78人,划型填写为小型企业。

在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为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不具有企业性质,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认定为无效。

本期音频就来聊聊非法人组织中,不具法人资格的鉴证类专业服务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问题。首先,什么是非法人组织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什么又是不具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呢?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及适用指南(第2版)》的解释,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不采取企业(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以自己专业知识提供特定咨询等服务的组织。

回到上述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的理解正确吗?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企业?是否应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呢?

亚利了解到,实际采购中,确实有部分法律服务采购项目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其他行业”来执行,对其给予价格扣除。

但亚利认为,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不属于企业。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司法局备案制)。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因为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所以没有营业执照;因为不向民政局申请证书,所以不是社会团体。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因此,律师事务所属于非法人组织。

亚利团队也咨询了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镇村企业处):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企业?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的前提下,能否享受46号文的扶持政策?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镇村企业处)做出了这样的回复:律师事务所由司法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就可以开展执业活动,没有营业执照,不属于企业,属于其他经济组织或机构,故无法享受中小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由此不难看出,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不是企业,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那么,除了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哪些鉴证类专业咨询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不能享受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呢?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判断哪些鉴证类专业服务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企业。

第一,合伙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合伙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才属于非法人组织。

第二,合伙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8年第31号对其进行过修改)第五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制,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制。因此,采取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属于非法人组织,采取有限责任制的税务师事务所则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属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形式或者公司形式设立。采取合伙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属于非法人组织。

此外,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医疗机构职业登记,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因此,医疗专业服务机构与公证机构都属于法人而不属于非法人组织。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实行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如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等都不属于企业。既然不属于企业,就不能享受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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