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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23):货物项目能不能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货物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案例,比如显示器设备采购、供暖设备采购、校服采购等。这样合规吗?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中学实验室配套设备项目,预算金额157万元,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内容主要是科学生物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的设备,音乐、体育器材、历史、地理仪器、数学教学用具等,也包括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和售后服务等。

有供应商质疑称,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合理,与采购项目实际不相符合。理由是,实验室配套项目的采购需求明确,采购内容科学生物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的设备等,属于货物。从磋商文件设置的各项技术参数可以看出,采购的产品属于市场上普遍投入使用的定型产品,不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货物。此外,本项目有明确的预算总额,也不属于“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

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称,本项目的预算金额并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三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中学实验室配套项目中部分产品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及采购方式适用的情形,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无不妥。

亚利认为,选择什么采购方式,既要看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也要看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

大家知道,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2015年出台的一种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竞争性磋商方式有五种适用情形,第一种“政府购买服务”和第五种“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两种情形不适用本案例;第三种情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和第四种情形“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两种情形也不适用本案例。第二种情形“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同样不适用本案例。采购代理机构正是基于第二种情形选择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上所述,如果本项目属于22号文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本项目采购内容主要是中学实验室的设备相关教具以及相关服务,因属于通用设备,国家、部门、行业对该类产品有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且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显然,针对本项目采购人是可以通过开展需求调查提供客观、量化的采购需求的,不属于22号文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而属于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只能采用询价方式。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竞争性磋商,既不符合法定适用情形,也不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

那么,什么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货物呢?这就需要我们先去了解一下什么是“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是指技术规范、服务标准、质量要求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的货物。具体来说,当政府采购的货物有明确的技术规范、服务标准或质量要求,并且这些规范、标准或要求,在市场上是统一适用的。那么,这些货物就会被认为是“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

空调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吗?属于。作为一种市场上常见的产品,空调通常在功率、制冷效果、能效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这些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在市场上是统一的,供应商都能按照这些标准提供一致的产品及服务。所以,空调机就被认为是“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既然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那就不是技术复杂的货物。同理,上述案例中的中学实验室设备也不属于技术复杂的货物,所以就不能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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