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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25):竞谈或磋商,政采工程如何提交最后报价?

大家知道,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有关规定,适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供应商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首次响应文件;谈判或者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在谈判小组或者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那么,问题来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供应商的首次响应文件已包括了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但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仅仅是总价?还是既有总价,又有与最后报价总价相对应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下面看一个发生在某地的案例。

某采购人采购房屋维修工程,预算230万元,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该项目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采购文件有一条规定:最后报价包括与最后报价一致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书面通知供应商在30分钟内提交最后报价。结果,除一家供应商外,其他供应商均只提交了最后报价的总价,而未提交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与首次响应文件中报价不一致,是非常多见的,上述案例绝非个案。为什么一定要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时既提供总价,又要提供与最后报价总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呢?

亚利认为,工程量清单,贯穿于建设工程的采购阶段和实施阶段,是建设工程计价的依据,是工程付款和结算的依据,是调整工程量、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如何理解工程量清单“是工程付款和结算的依据”呢?这具体反映在采购人根据供应商完成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内容以及投标(响应)时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进行结算的依据。如果供应商只提供最后报价的总价而没有单价,到了项目竣工验收时则无法确定供应商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因而无法进行工程付款和结算。同时,项目审计也需要最后报价总价和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既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项目建设需要,那应该如何要求供应商提供呢?

亚利认为,在竞争性谈判或者说磋商采购中,谈判文件或磋商文件,一般会要求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中提供首次报价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谈判或磋商小组书面通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在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的总价与首次报价的总价不一致时,必须以百分比折扣方式分摊到首次响应文件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上,或者提供与最后报价总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采用以百分比折扣方式分摊的,暂估价、暂列金额不能列入分摊范围,按此原则在签订合同时具体调整首次响应文件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二是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供与最后报价总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考虑供应商编制工程量清单所需时间,给予供应商合理的时间,比如4小时或者更长。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供应商必须现场提供最后报价。

同时,亚利提醒一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谈判、磋商小组,在编制采购文件,或者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文件时,应考虑到供应商实施的可能。本案例中,磋商文件的规定与磋商小组的通知要求极不协调,磋商小组的通知要求不具可行性,要供应商30分钟内提交最后报价,看似是想提高工作效率,但却因多数供应商无法做到,导致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只能再行重新采购。此种不切合实际的要求,不利于项目的顺利高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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