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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27):审计发现投标人存在关联,可认定串标吗?

某县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日前向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咨询,该县审计局在对其下属单位一项重大工程跟踪审计时发现,一个监理服务项目招投标中,投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涉嫌串通投标,随后移交到监管部门,要求立案处理。

详情如下:一个预算为198万元的监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共有3家。经调查发现,中标供应商A公司的投标代表人赵经理,既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又是投标人B公司的员工。基于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审计部门认为两个投标人涉嫌串标。

那么,审计发现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以认定为串标要求立案吗?

首先,串通投标有法定适用情形,判定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七种情形属于恶意串通,其中三种情形属于“供应商之间”的串通:一是,协商响应报价和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内容;二是,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三是,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87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六种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如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对串通投标的判定有详尽的描述,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了五种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四十条明确了六种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从内容上看,“两法”关于串通投标的情形基本一致。亚利认为,上述案例中,赵经理是中标供应商A公司的投标人代表,尽管也是投标人B公司的员工,但因不是B公司的投标人代表,故A公司和B公司不能视为串通投标。

其次,实践中“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不能据此猜测与串通投标有关。

什么样的关系是“利害关系”呢?大致有三种关系属于“利害关系”,分别是劳动关系、近姻亲关系、血亲关系。具体来说,劳动关系是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姻亲关系主要是夫妻关系等姻亲;血缘关系是指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若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那么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回避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供应商。

怎么判别关联关系呢?只能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来判定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关联关系: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二是供应商之间有直接控股关系;三是供应商之间有直接管理关系。也就是说,存在这三种关联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果有这三类关联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只能判定其投标无效,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投标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必定串通投标。很显然,案例中的A公司和B公司之间不存在上述关联关系,不能禁止其投标,也不能判定其串通投标。

亚利认为,对串通投标的认定应遵循法定原则,不能凭常识或感觉作扩大化解释,因为这事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每一个投标人的切身利益。当投标人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这种“利害关系”可以作为一种线索进行调查,但绝不能抛开法律、武断地认定存在“利害关系”就是串通投标,要求立案并进行处罚。

概括一下,当采购人员、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三种“利害关系”时,采购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应当回避供应商。当供应商之间存在三种“关联关系”时,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判断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串通,则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中法定的十三种情形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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