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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28):医疗设备采购可要求主要产品为同一品牌吗?

采购实践中,许多医疗设备类似于信息化集成项目,由非单一“产品”构成。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往往会要求某些产品(或部件)为同一品牌。采购人为什么一定要求其中的某些产品为同一品牌呢?这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吗?先来一个案例:

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要求该医疗设备的某些产品,比如摄像主机、摄像头、冷光源、腹腔镜镜头、气腹机等必须为同一品牌。采购人认为,采购文件并没有要求这些设备必须为某一品牌,只是要求供应商进行设备选型时,选择相同品牌的产品参与投标,这种要求并不属于指定品牌。在采购文件中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医疗设备的性能稳定,也是为了后期维护起来更加方便,这属于正常的采购需求。那么,这种要求合规吗?这样做属于指定品牌吗?

亚利发现,要求主要设备为同一品牌,在医疗设备、视频摄像设备、信息化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中都极为常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这样做是为了保证项目系统的兼容性、运行环境的稳定性和售后保障的可靠性,有时将同一品牌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有时将同一品牌列为评审因素。

不可否认,同一品牌部件组合而成的产品在兼容性、安全性、精确性方面的确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否必须为同一品牌,则要从技术层面和项目需求本身加以客观判断。本案例中要求相同品牌,亚利认为是不合适的。要求主要设备为同一品牌,表面上看并没有指定某一个品牌,但实际上却指向了某些产品线比较长、比较完整的制造商。这些制造商通常是行业里俗称的“大厂”“头部企业”,他们的产品线长,很容易满足采购文件中主要设备为“同一品牌”的要求。而那些产品单一、以生产某一种设备为主的专业企业,因为无法达到多个设备为“同一品牌”的要求,就因此受到了排斥。采购文件这样要求,其实属于变相指定了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

对于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投标设备兼容是合理的,但不能通过将主要设备是同一品牌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方法去达到兼容目的。采购文件若要求新增设备与现有设备兼容,应提供现有设备兼容接口,即应用场景。要求设备的性能稳定,或者为了保障后期维护的质量,应当从产品的技术服务要求来实现,比如对产品的兼容性、性能指标提出具体要求,或者对维护的周期、人员、响应及时性等提出具体要求,并且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违约责任,而不能通过限制产品品牌这种不正常、不合理也不专业的做法来实现。更何况主要设备为同一品牌,未必就能够实现设备之间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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