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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29):一个采购包可以确定多名中标供应商吗?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一个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只有一名中标供应商是行业的常识、大家的共识。然而,有的项目涉及面广,采购人担心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一旦出现问题,整个项目就会全都搞砸了。因此,想要一个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确定多名中标供应商。这样做可行吗?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市教育系统在全市食堂大宗物品公开招标过程中,将采购标的物品分设3个包。因为涉及到全市100多所中小学,故按照片区设定每个包有3名中标人,并在招标结束后按照抽签确定3名中标供应商的服务区域,同时要求中标的9名供应商不能相同。也就是说一名供应商可以同时参与三个包的投标,但是最终只能成为其中一个包的中标供应商。

案例二:学校要采购一批桌椅,由于需求数量比较大,担心一个供应商提供有困难,招标文件约定,“本项目由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按照6:4的比例履约”,可以吗?

一个采购项目,采购人是否可以确定多个供应商中标并签订合同轮流供货,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由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按照6:4的比例履约。这两个问题的本质都是:一个采购项目或者一个采购包是否可以同时确定多名中标供应商呢?

我们先来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的规定,87号令规定了两种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第二种方法是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标。如果出现得分或者报价并列情况的,也要制定规则排出第一名供应商,如果不制定规则应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一名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比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出现了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情况,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分法,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由此可见,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招标,只能确定一名中标供应商。无论是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中标供应商只能是唯一的,招标过程通过综合评分的方法选出多名中标供应商显然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财政部之前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21号(财税金融类212号)提案答复的函》(财库函〔2020〕18号)中也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制度设计,招标采购应当将采购结果明确到具体供应商,避免进行二次选择,影响采购效率和造成不规范操作。此外多次强调“应当将采购结果明确到具体供应商”,这也是政府采购中很重要的一个理念之一。

那么,有时采购人考虑到项目由单个供应商很难按期履约,或者认为“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这该怎么办呢?

亚利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更为详细的划分标段(或采购包)。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规定,对于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要指导采购人在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针对案例一,采购人划分了3个包,分包范围过大。建议将临近的3-5家学校划分为一个采购包,通过竞争确定一名中标供应商。针对案例二,应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划分为两个或者多个采购包,而不是有一个采购项目确定多名中标供应商。第二,规定兼投不兼中规则。财政部对网友提问作出的回复是: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采购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约定,但每一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上述两个案例均可以合理划分采购包后,规定兼投不兼中规则。

最后,亚利提醒,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大量多频次、小额度的采购需求。对此,财政部在2022年3月推出了第七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不属于单一项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而其他六种采购方式都是单一项目采购,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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