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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30):采购人代表评审违法,是否与评审专家同等处罚?

某市财政部门近日遇到一个难题,咨询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事情是这样的:有个中医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项目属性为货物,采购标的行业类型是工业,但A公司投标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填写为零售业,与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不符。在评审现场,采购人代表W认为应取消A公司的投标资格,其他评审专家不同意,在采购人代表W一再坚持下,最后统一认定取消A公司的投标资格。随后,A公司实名举报评审行为违法。财政部门受理了举报,经调查后认定评标委员会评审行为违法,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处罚。但在对采购人代表W的处罚上却“犯了难”,因为采购人代表授权函上明确写着“单位对被授权人签字予以确认并承担全部责任”。那么,采购人代表评审行为违法,该不该与评审专家同等处罚呢?

关于采购人代表,财政部多部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有提及。其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提了六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提了两次。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审的好处,“亚利聊政采”413期说得也很清楚。

采购人代表具体做什么呢?根据87号令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五项职责:一是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二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前后不一致等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是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五是向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虽然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在称谓上叫法不一样,但是,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履行与评审专家一样的职责。

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有何不同?按照相关规定,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主要有三个不同:一是成员人数占比不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那么采购人代表就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了;二是担任任(职)务不同。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但评审专家可以担任组长;三是身份不同。对于本单位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不能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与评审。

谁可以担任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的条件一样,采购人代表也要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没有不良行为记录,遵守法律法规等关于对评审专家的规定等。此外,还要熟悉政府采购项目背景、采购需求,能够应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的要求介绍采购文件。

亚利认为,上述案例中,A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与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不符,评标委员会应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而不是取消A公司参加投标的资格。采购人代表W和其他评审专家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其一,采购人代表W在评审现场,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言论,干预或影响到正常评审工作,影响采购公正。根据87号令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规定,采购人代表评审意见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其二,其他评审专家也同样存在违法行为,在评审现场听取采购人代表W倾向性意见,未进行独立评审,违反采购公正原则。我们知道,独立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都应遵循的原则。作为评标委员会一份子,评审专家也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同时,采购人代表在评标现场的违法行为后果要及于其授权单位的采购人,这就是说,采购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财政部两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279号、第1280号,在依法对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意见、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最终对项目所属的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上述公告表明,虽是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意见,但认定的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隐含了授权的法理基础,体现了处罚的公正。

在此亚利也抛出一个话题:采购人代表在参加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该不该与其他评审专家同等处罚呢?欢迎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在留言板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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