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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为什么不能收取质量保证金?

政府采购项目中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吗?如果不能收取质量保证金,那么采购的货物在一两年后出现质量问题该怎么办呢?我们先说第一个问题:政府采购项目中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吗?答案是:不可以。财政部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有依据的保证金有哪些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也就是说,政府采购中只能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的保证金都不能收。对于第二个问题:不能收取质量保证金,质量如何保证呢?答案很简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条款,出现质量问题的话,由供应商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损失。总之,就是不能收取质量保证金,因为这样会占用供应商的资金,与目前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不符。需要指出的是,工程项目比较特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明确,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也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领域,质量保证金就属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所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是不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工程则例外。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从工程款中预留的,而不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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