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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成员为控股或管理关系,投标有效吗?

某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允许联合体投标。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AB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B公司是联合体成员A公司的子公司,该联合体的投标是否有效?

在AB联合体无其他瑕疵的情况下,投标有效。


分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本案例中,A公司尽管是B公司的母公司,对B公司具有控股或管理地位,但A公司和B公司均只是联合体成员,不是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是一个身份,即以AB联合体的身份一致对外,因此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投标人与投标人的控股或管理关系禁止投标的情形。


知识拓展



联合体投标十六字方针:一个身份、协议分工、三个共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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