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点
招标文件中未列明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违反相关规定吗?若列出这些标准,投标人是“可以”执行,还是“必须”执行?采购人能否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更高标准的采购需求吗?
本案中财政部门的裁定或许有助于从业人员正确理解采购需求与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基本案情
A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B公司就“辅警服装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共有D公司等5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D公司中标。期间,C公司只获取该项目招标文件,未递交投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14日就招标文件问题向B公司提出质疑。因对B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C公司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配置”无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技术依据,技术参数设定违法、违规,存在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评标项目”的评标分值设置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全部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1,第一,经核查,C公司投诉所称的“技术参数及配置”,属于《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二条“技术和服务要求”第1点“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内容,系对本项目所采购标的面料、主材、款式等方面的采购需求。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需求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则必须遵循,对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外的其他标准或规范,则是“可以引用”,而非“必须引用”,且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更高标准的要求。
第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即要求采购人应当列明“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而非一切标准都必须执行。
第四,C公司在《投诉书》附件中列及的标准或规范,并非生产“辅警服装”所必须适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C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参数为某制造商对其生产制造‘制服’所需的面料送相关检测机构检验得出检测结果后,按照其《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进行设定”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六,关于C公司提及“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专为D公司等3家投标人设定的问题,投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6.2条“符合性审查”已设定了“技术符合性”审查要求,即“对技术部分评分采用负偏离扣分或不满足不得分的评分标准的,投标人技术部分的实际得分少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部分总分50%的,其投标无效”。同时,通过上述“技术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共4家。
综上,关于采购需求,要求强制适用的只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于其他标准并未强制要求予以适用。C公司对该项目采购需求与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理解有误,其主张采购需求设定必须有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依据的投诉不能成立。鉴于C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参数及配置”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存在其投诉所称的本项目采购需求设定套用供应商检测报告的情形,C公司所提出的投诉事项1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C公司认为,将涉及同一货物不同技术参数的技术项合并计算后的分值不应超过3分,没有法律依据,其所提出的投诉事项2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