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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体现了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不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这个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非法改变。”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春梅告诉记者。“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必须禁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


那么,如何理解“擅自变更”?哪些情形下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变更?如何变更?


业内资深人士姚鲁告诉记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体现了政府采购合同公共性的一面,在合同履行中,由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况的发生。在这种情况发生后,政府采购合同就不能继续履行,必须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姚鲁提醒。


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宏权提醒,《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补充采购合同的情形: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如果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采购人和供应商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补充道。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由谁决定?“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决定。”张宏权认为。不过,一位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人告诉记者:“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实施监督。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决定。”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如何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政府采购法》对变更合同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秉持‘过错赔偿’原则,如果因为采购人变更采购合同对供应商造成了损失但没有过错,是不需要赔偿的,显然这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是不够的。”王其光告诉记者,“《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进行了完善: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变更合同给供应商造成了损失,即便没有过错,采购人也要给供应商适当补偿。”


上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人提醒,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时,需要注意,即使是依法协商变更的合同,采购人也必须依法对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公告、备案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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