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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价格最低为选取原则是否合理?

答: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怎么认识最低评标(审)价法。现实中,有很多类似“最低价中标不取消,中国制造业的质量就无从谈起”的呼声。随着业界对于政府采购,尤其是采购需求源头管理的认识不断深入,人们对这一问题逐步系统化和全面化。今年6月份,《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649号建议的答复》公布,其中就谈到这个问题。《答复》称:政府采购坚持结果导向和物有所值。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最低评标(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审方法,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最低评标(审)价法主要适用于技术、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对这类“够用就好”的项目,采购人在明确需求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只围绕价格开展竞争,这样既能保障基本功能和质量,也能有效控制高价问题。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推动优质优价采购。


至于实践中反映的“最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这一表向问题,《答复》指出:根本原因在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清晰,供应商缺乏竞争报价的基础。对此,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况下最低价成交而导致无序竞争。同时,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答复》强调:实践中为了规避最低价中标,采用以“抽签”形式确定中标人等土办法,属于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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