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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如何选取?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十九条规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首先,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目前我们采用的数额标准管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对于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和程序,法律规定主要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等。


22号文还提出一个理念:就是达到公开招标的,也不一定非要采用公开招标,现行采购实践中,采购方式一个突出的问题是逢采必招,公开招标过多过滥、费时费力、采购质效低下的情形非常严重。


根据22号文的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规定,小额零星的自采自用的鉴证类服务项目、集采目录内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自采他用的公共服务项目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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