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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过后中标人仍未签合同,能否延长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过后中标人仍未签合同,能否延长有效期?

政府采购为例:有效期过后,招标人不能延长投标有效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有效期。但未就延长投标有效期做出规定。实践中,由于质疑投诉处理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而不能在投标有效期过后再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后自行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不能等到超过投标有效期才作决断,超过投标有效期的应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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