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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系统的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中要求不一致怎么办?电子交易系统的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中要求不一致怎么办?案例背景 某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电子交易系统要求上传的投标文件目录和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文件目录不完全一致,导致部分内容在系统中没有对应上传的地方,有投标人将该内容上传到其他目录处,而评委在评标时判定该投标人未提供该项材料,否决其投标,投标人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机关提起投诉。 问题引出 在电子招投标活动中,由于业务人员设置或者电子交易系统在设计上的限制,有时会遇到招标文件给出的投标文件格式与电子交易系统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的情况。相关人员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投标人的质疑与投诉,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应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分析 投标人 当投标人递交文件时,发现电子交易系统要求上传的格式目录与招标文件中不一致,应及时反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指明疑惑或者问题所在。特别是针对差异较大,涉及重要信息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澄清问题,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并及时调整投标文件内容。 评审专家 对于评审专家来说,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评审工作开展的法定依据,如果在评标时发现交易系统设置的格式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格式不一致时,应当分情况处理: 1.如果修改的内容不会影响正常评标 那么可以照常进行。当然,为确保专家的理解与文件表述的意思一致,可以要求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予以说明解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对于评审专家来说,应慎用“否决权”,如果出现系统目录中缺失相关评审项,首先应当认真查阅投标文件全文,查找相关内容,若无法找到,也应当从专业角度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而不能随意否决投标。 2.如果缺失或不一致的内容会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代理机构 电子招投标的推行,无疑对传统模式的招投标业务提出变革的要求,这也意味着业务人员也要改变原有的操作习惯。首先,业务人员应当熟悉电子交易系统的功能逻辑,确保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与电子交易系统的操作要求保持一致。 当然,特别是对于一些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由于其往往按照主管单位的范本要求设计,将部分文件内容的填充进行了目录、格式甚至输入内容上的严格限制,有时难以适应不同项目类型下灵活变化的业务场景,为预防出现此类业务情况,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前约定,若出现不一致时以哪个版本为准,或说明招标文件有要求但电子交易系统未提供文件上传路径的,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启示 回顾案例,不难发现这个投诉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如果投标人制作文件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咨询,而不是自由发挥、按照自己的理解上传··· 如果代理机构仔细研究交易系统操作说明、根据业务实际编写招标文件,而不是“各写各的”、随意处理··· 如果评标专家认真查阅文件内容,而不是一言不合就否决投标··· 在当前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全面推行、电子交易模式广泛应用的发展趋势下,无论是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还是投标人,都应当主动改变自身习惯,顺应事物的变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严谨地对待工作内容,而不是因循守旧,固守旧有思维,如此方能更好地利用新时代信息技术和工具,更高效地开展招投标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