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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未要求具备法定资格条件,可以否决其投标吗?

问:某公司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购买一批计量器具,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的投标文件未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再查招标文件也没有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对这种情形,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否决其投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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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因供应商未提供法定资格材料

导致投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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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未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

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当执行

《招标投标法》第18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即对于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既有法定的资格条件,也有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制定的资格条件(可成约定资格条件)。


法定资格条件,指法律规定的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为资质要求,即国家为了保障生产安全、人民健康和交易秩序,对特定行业授予的经营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工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需要建筑业企业资质,货物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等;律师、注册会计师等服务行业也有执业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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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要求生产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

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2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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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定要求,即使招标文件没有规定

如不符合,仍可以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启示

招标文件设置投标资格条件

应坚持以下三点:

PART

01

具有合法性。只能将法律允许设置的资格条件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设定的资格条件应不违反相关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PART

02

具有合理性。设置的资格条件应与本招标项目的规模相适应,比如6层高的房屋建筑项目,要求必须是一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方可投标,这一限制性条件就不具有合理性。

PART

03

具有必要性。也就是设置的资格条件为完成该招标项目所必须,或者具备该条件后,其履约能力才能得到保障,即“非此不可”,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如果不具有必要的关联性,比如维修等服务项目,要求必须具有铁路行业业绩,则没有必要性,就属于与招标项目无关,构成歧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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