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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续签合同问题

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响应文件“采购人商务要求”中明确:合同期满,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可协商续签合同。请问:通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确定中标单位,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一年),第二年可否直接与中标单位续签合同,不进行政府采购。若可以续签合同,可以续签期限有无规定。另外,采购人和中标单位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是否可理解为禁止续签合同。(留言编号:7710-3676208)

回复: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有关规定,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三年。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续签的条件和方式,事先告知潜在供应商。除此之外,政府采购不得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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