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请问,如果在发布中标公告后,中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是否可以视为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果可以这么认为,那么是否可以按照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另外,如果投标人只有3家,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此时是否按照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废标?如果投标人只有3家,中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此时是否按照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废标:(留言编号:1238-3493016)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如投标人只有3家,中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不能按照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废标。如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应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